重庆:小区内开民宿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新华社客户端重庆5月5日电(记者周闻韬)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日前施行。条例明确,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近年来,山城重庆成为国内热门旅游目的地,一些小区业主将住宅改造为民宿接待游客,引发部分争议。为此,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针对民宿管理做出专门规定,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条件。

条例还规定,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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