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住宅出售需要繳納什麼稅?注意什麼?

李國錦1


自建房在過戶時與我們在城市買房購房是不一樣的,自然繳納的稅也是不一樣的,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看一看2018年自建房過戶怎麼繳稅的問題。第一種稅,契稅;第二種稅,營業稅;第三種稅,個人所得稅。

自建房,即在自有土地上自己出資自行建房的房子,是否可以出售要看自建房的土地性質,如是國有土地,通過報建之後是可以買賣的,而如果是集體土地(宅基地)上建的,那麼這個土地就是集體所有,是不能自由銷售的。

此外,超前轉讓還存在著無法貸款的問題,受讓方需要一次性付足全款,這對不少購房者來說本身就是一道門檻。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還得看你們那裡的政策規定。


小小一隻牛


注意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的法律風險。

合同本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交易雙方行為而存在,但法律風險就像一個個暗礁,使得合同的起草者、審查者不得不提心吊膽、步步為營。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律風險可通過收集、識別、分析、定位等系統化手段得以避免或者降低。 \r

一、合同起草簽訂前是否進行了相關事實審查

1、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未進行前期事實審查而產生風險的典型問題是未對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作詳細調查,而與沒有簽約主體資格的相對方簽約。風險結果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利益受損。 \r

2、在簽約前,買方未對所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下列國家禁止轉讓的房屋進行調查。風險結果如房屋屬於國家禁止轉讓的房產範圍,則該合同無效,並極有可能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r

3、未對合同對方的資產狀況、信譽狀況作調研。 \r風險結果合同對方很可能存在資產、信譽問題影響合同履行,導致無過錯的一方遭受經濟損失。 \r

4、買受人未在購買房屋之前對所購買房屋的相關情況做全面調查。風險結果可能發生買受人所購買之物權屬不明或該物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從而給買方造成嚴重損失。

二、合同內容是否完備齊全 \r1、合同主要條款缺失或約定不明確。風險結果可能導致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條款不全或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從而給一方帶來損失。 \r

2 、賣方未在合同中擔保其交付的房屋及其處分權不存在未告知對方的瑕疵。風險結果如該房屋的轉讓侵犯了第三人的所有權或優先購買權,則該第三人可主張房屋買賣無效。買方的合同目的將無法實現,賣方也將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高潔律師


目前營改增後統一交納增值稅

自建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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