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一鄉政府職工尋釁滋事,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關於對10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涉及酒(醉)駕、賭博、尋釁滋事類違紀違法案件處理的通報

(第四批)

現將近期處理的10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酒(醉)駕、賭博、尋釁滋事類違法人員黨政紀處分情況予以通報曝光。

酒(醉)駕人員

馮世浩,元城社區主任,2017年因酒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20年4月9日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丁孝恩,林鎮學區教師,2016年因酒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20年4月9日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王林軍,社保中心職工,2019年因酒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20年4月9日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徐懷霞,喬河鄉村民,2017年被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8年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19年10月22日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孫永林,悅樂鎮村民,2019年因酒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20年3月6日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李建玉,城壕鎮村民,2019年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不予起訴。2020年3月15日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楊正東,城壕鎮村民,2019年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不予起訴。2020年4月24日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

耿會福,民政局職工,2019年被人民法院判處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2019年6月11日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賭博人員

馬平,水政監察大隊副隊長,2019年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20年4月9日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

尋釁滋事人員

劉世璟,懷安鄉政府職工,2019年被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4月9日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來源:華池紀檢監察

慶陽一鄉政府職工尋釁滋事,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