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政:學區劃分可適時調整 但應相對穩定

落實就近入學,政府需要劃分學區,學區劃分的結果因為關係到教育資源的分配,所以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現實中,對教育行政機關公佈的學區劃分結果有意見、不服從政府入學安排的現象在國內時有發生。”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劉璞舉例說,2013年,南京市的顧某對南京市某區教育局按照政府劃定的學區安排顧某兒子入學的決定提出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雖然以“就近入學”狀告教育行政部門的糾紛案件在全國時有發生,但案件大多以“敗訴”告終,其原因是民眾對什麼是“就近入學”、如何正確理解“就近入學”的含義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教育新政:學區劃分可適時調整 但應相對穩定

劉璞表示,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入學的權利,該權利是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的一項子權利。“就近入學”就是保障兒童、少年能夠真正地實現受教育權的一項具體措施。“就近入學”一詞,最早緣起於1986年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2006年和2015年,國家對《義務教育法》進行修訂,修訂後的《義務教育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教育新政:學區劃分可適時調整 但應相對穩定

劉璞說,政府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有劃定學區的行政職權。依據我國《教育法》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教育部有權統籌規劃、協調管理義務教育,並制定相應的入學政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同時有權劃定學區範圍。政府做出的學區劃分決定是政府履行教育管理職能,實現教育行政主管權的一種行政行為,其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

教育新政:學區劃分可適時調整 但應相對穩定

“學區劃分結果可以適時調整,但應保持相對穩定。隨著我市新建學校和新建居民小區的不斷增加,為了保障義務教育資源的均衡發展和有效利用,政府需要科學及時地調整學區劃分情況。”劉璞說,在調整學區劃片的過程中,應完善相關方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的作用,對劃片工作程序和內容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升劃片結果的公信力,切實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

教育新政:學區劃分可適時調整 但應相對穩定

主編:豐收

編輯:媛媛 | 審核:明海

來源:西安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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