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鄭酥燒餅”商標之爭,最高人民法院這麼判

南京的傳統小吃鴨油酥燒餅,

是秦淮八絕之一。

建康路和桃葉渡交會處的“小鄭酥燒餅”,

可算得上是“網紅店”了,

每天都有不少人排隊購買。

可當大家準備跟著排時,

會發現隊伍有兩列,

分別朝著兩個櫃檯排去。

這裡竟有兩家“小鄭酥燒餅”,怎麼回事?

“小鄭酥燒餅”商標之爭,最高人民法院這麼判

這兩家店老闆都表示自家燒餅店才是“小鄭”正宗,官司打了兩年多,也打了好幾場,已經“鬧”到最高人民法院

“小鄭酥燒餅”商標之爭,最高人民法院這麼判

那麼誰才是正宗的小鄭酥燒餅?

兩家正面“剛”開始於2017年......

第1回合

朱記告鄭記侵權,法院判定鄭記不侵權

2017年7月,擁有商標權的朱某將鄭某告上了原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為鄭某侵犯了他的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鄭記停止侵犯“小鄭酥燒餅”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並登報消除影響。

原鐵路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07年,朱某在南京市建康路經營燒餅生意,店鋪門頭掛有“小鄭酥燒餅”招牌。隨著經營規模擴大,朱某又先後在南京老門東、姚家巷等地開設了“小鄭酥燒餅”分店。2015年,朱某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第16929351號“小鄭酥燒餅”文字商標

“小鄭酥燒餅”商標之爭,最高人民法院這麼判

,庭審中,鄭記稱朱某曾是其店裡學徒,並非“小鄭酥燒餅”的創始人,其認為朱某申請“小鄭酥燒餅”註冊商標的行為屬惡意。朱某對此否認,認為這是對手打壓自己的造謠言論。

原鐵路法院一審認為,鄭記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最晚自2012年起在建康路172號以“小鄭酥燒餅”為名進行經營,早於朱某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2015年5月21日。因此,鄭記使用“小鄭酥燒餅”構成在先使用。

原鐵路法院判決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朱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後來,南京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2回合

鄭記想“摘”朱記商標,朱記上訴到最高法

記者瞭解到,2018年,鄭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宣告朱記“小鄭酥燒餅”的商標無效,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未予支持,裁定維持該商標。鄭記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鄭記的訴請,判決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鄭記提出的朱記商標無效宣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後來,朱某作為該行政訴訟案的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可二審維持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目前,朱記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鄭記和朱記的官司打了兩年多,勝負還未分出。雙方官司打的“火藥味”十足,看來誰都不想罷手。

律 師 解 讀

針對這起商標侵權訴訟案,江蘇東銀律師事務所劉亞惠律師分析認為: “小鄭酥燒餅"案中,有兩個核心要點,一個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一個是“小鄭酥燒餅”的最早使用人。一般而言商標侵權的認定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構成類似,則必然產生商標侵權的結果認定。但是,有一則例外,就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

該條款的核心是“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這一條款的規定,可以從商標法的本源上進行理解,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商標的區別作用是商標的最大功能,而區別功能的發揮需要通過使用來實現,使用是商標的生命力,因此才會有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對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例外規定。

雖然對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也有相應的規定進行保護,但我國採用的是商標註冊制,也就是商標專用權的獲得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授權,因此各經營主體應及時申請註冊經營中使用的商標。同時在商標申請時也應當選擇有顯著性、無爭議的名稱,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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