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很多夫妻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等達成協議,並簽訂離婚協議書,但因種種原因雙方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後一方持該離婚協議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並以上述離婚協議約定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為判決的依據,而對方就此提出抗辯。
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該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同時存在一方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作出的讓步,但雙方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下,該離婚協議並未生效,該約定不能當然作為法院的裁判依據,同時也有失公平,因此該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依據,法院應當根據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