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問答:黑中介搗鬼引發的一房二賣,買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知乎問答:黑中介搗鬼引發的一房二賣,買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問:黑中介張某買下房東顧某拆遷房後,讓房東與我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我在不知道該房子被黑中介吃下來的情況下和房東簽下合同並付了大多數房款,且實際佔有房子至今。後來房價飛漲,中介反悔欲加價,我不同意,誰知去年能過戶了發現該房子已被凍結,逐查發現黑中介在明知該房子我實際居住佔有,以及房東沒有出庭的情況下,打贏了這場官司。請問各位大神,如何定位這些黑中介的罪行?房東在明知該房子被黑中介買下的情況下,雖然是黑中介授意的還與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黑中介與房東是否可以構成聯合欺詐?請大家多給我意見,謝謝。

法官微課堂:

感謝邀請。

從你陳述的事實,結合提供的判決書內容來看,在你和房東顧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房東已經和中介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造成了“一房二賣”的情況。

從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來看,張某和顧某於2015年12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價款是95萬元,張某先後支付了顧某85萬元,並於2016年2月開始使用房屋,有付款憑證和交房說明為證。房屋一直登記在美郊房產公司的名下。

雖然你也和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大多數房款,且實際佔有房子至今,但張某搶先一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勝訴,取得了辦理過戶登記的權利。

從合同的效力上來看,張某和顧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你和顧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你和張某享有同等的債權,張某並不因為合同在先成立而享有優先債權。

根據《2015年度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在審理一房數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串通先行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

本案中,在你和張某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房屋合法佔有者的權利。你作為該房屋的買方,依據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大多數房款,且經過房東同意進住該房屋,屬於房屋合法佔有者。張某雖然向法庭提供了交房說明作為證據,但該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張某屬於該房屋的“合法佔有者”。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張某在起訴顧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未如實陳述爭議房屋的相關情況,故意隱瞞房屋合法佔有者的實際情況,存在惡意,誤導法院依據不完整的事實作出生效判決,並因此剝奪了你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張某根據該判決辦理的登記過戶,不能確認其房屋登記的合理性,屬於登記在先的排除行為。

本案的出路在哪裡?

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故你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提供下列證據材料:(一)因

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證據和情況說明,例如因為張某在法庭上故意隱瞞你合法佔有房屋的事實,法院未依法通知你參加訴訟,導致你不知道該訴訟而未參加;(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的證據,例如你可以提供和顧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付款憑證以及能夠證明你是房屋合法佔有人的證據(該證據必須能夠充分證明你是該房屋的合法佔有人,足以否定張某提交的“交房說明”的效力);(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內容錯誤損害你的民事權益的證據,例如侵害了你對該房屋辦理登記過戶的權利。準備好上述材料後,應當自你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注意不要超期)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權之訴。

第二,以顧某為被告另行提起違約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

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本案中,顧某在與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該房屋已經賣給張某的事實,構成了欺詐,你可以向法院起訴顧某,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顧某返還已購房款及利息,並可以請求顧某承擔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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