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条件放宽?商务部回应南都:一律需提交进出口方共同声明

4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医疗防控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口罩出口条件放宽?商务部回应南都:一律需提交进出口方共同声明

全球疫情之下,口罩进出口情况备受外界关注。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明确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这意味着新政实施后,出口非医用口罩不再需要药监部门的注册生产证书。

口罩出口条件放宽?商务部回应南都:一律需提交进出口方共同声明

南都记者提问。

会上,南都记者提问,这是否意味着放宽防疫物资出口条件?新政是否会影响已签订合同的出口?

口罩出口条件放宽?商务部回应南都:一律需提交进出口方共同声明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回应,3月31日三部门曾发布公告,明确了包括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明确医疗质量监管措施,相关产品出口必须有药监局批准的证书。

他表示,相较于5号公告,12公告加强了非医用口罩监管,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该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由商务部确认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生产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及企业清单,同时出口方和进口方要共同签署声明确保出口的非医用口罩符合标准且不用于医用。同时12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医疗物资出口秩序,对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新型冠状病毒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李兴乾表示,企业在12号公告之前签订的合同,可以按照之前的方式执行,但是在出口报关时要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共同声明。

这是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南都驻京记者第29次提问相关部委。

南都记者 蒋小天 潘珊菊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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