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條件放寬?商務部迴應南都:一律需提交進出口方共同聲明

4月26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於京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加強醫療防控物資出口質量監管工作情況。

口罩出口條件放寬?商務部回應南都:一律需提交進出口方共同聲明

全球疫情之下,口罩進出口情況備受外界關注。4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明確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這意味著新政實施後,出口非醫用口罩不再需要藥監部門的註冊生產證書。

口罩出口條件放寬?商務部回應南都:一律需提交進出口方共同聲明

南都記者提問。

會上,南都記者提問,這是否意味著放寬防疫物資出口條件?新政是否會影響已簽訂合同的出口?

口罩出口條件放寬?商務部回應南都:一律需提交進出口方共同聲明

商務部外貿司司長李興乾。

商務部外貿司司長李興乾回應,3月31日三部門曾發佈公告,明確了包括醫用口罩等5類醫療物資明確醫療質量監管措施,相關產品出口必須有藥監局批准的證書。

他表示,相較於5號公告,12公告加強了非醫用口罩監管,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該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由商務部確認符合國外質量標準的生產清單,由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質量不合格產品及企業清單,同時出口方和進口方要共同簽署聲明確保出口的非醫用口罩符合標準且不用於醫用。同時12號公告進一步規範了醫療物資出口秩序,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新型冠狀病毒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書面聲明,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www.cccmhpie.org.cn動態更新)驗放。

李興乾表示,企業在12號公告之前簽訂的合同,可以按照之前的方式執行,但是在出口報關時要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的共同聲明。

這是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南都駐京記者第29次提問相關部委。

南都記者 蔣小天 潘珊菊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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