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承包地流轉給別人,合同期內能否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

筆耕三農


首先,把承包田流轉給別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流入方可以自主決定如何利用該土地,是用來種植還是用來養殖,這個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是一樣的,完全由流轉方自主決定。當然,合同到期結束後,流入方應該恢復土地的本來面貌。如果流入方沒有違犯法律法規情況,沒有違背流轉合同,你憑什麼阻止人家修建養殖設施呢?

當然,這裡面還要進行一些具體分析。比如,你承包的土地是基本農田,不管你流轉給誰,流入方必須遵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不允許改變土地的種植業用途,只要以用來種植糧油棉麻和蔬菜作業,不允許用來發展養殖業和林果業。這種情況下,流入方如果在流轉的土地上建設養殖設施,土地承包方,完全有權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因為流入方這種作法違背了法律法規,誰都可以干涉。做為土地的原承包法,更具有保護自己承包的土地不受損害的權力。

如果該土地不是基本農田,也是要結合你們雙方簽訂的流轉合同來分析。如果你們簽訂的合同,有限制流入方發展養殖業,有明確規定的用途,那麼流入方擅自發展養殖業,修建養殖設施,就屬於違背合同現象,原承包法完全可以根據合同規定,進行阻止,或者中止合同,並且要求流入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但是,如果流入法既沒有違背法律法規,也沒有違背流轉合同,在合同期內,原承包方就沒有權利干涉人家發展什麼,否則你就違背了流轉合同,需要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一旦簽訂,雙方要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土地流轉,國家有統一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要由村集體同意,鄉鎮服務站進行鑑證管理,合同報縣市農業部門備案,這樣的合同更具法律效率,一旦有違背方,也更好解決問題。所以,農民流轉土地,最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要私自流轉,更不要不簽訂協議,因為口頭協議往往難以固定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解決。


齊東晏子


完全可以阻止。轉包的土地不能改變土地的用地性質,否則構成違法!對違法行為特別是涉及自己的土地利益當然可以也應該阻止!


雨後彩虹一顯榮


1.把承包地流轉給別人,在合同期內是可以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人承租他人的承包地,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開展農業經營,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或者破壞土地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及農業生態環境,所以在流轉期內將承包地用於建設養殖設施發展養殖業是違背土地流轉基本原則的。農村承包地一般都是比較優質的水田或者旱地、水澆地,這些被承包出去的承包地只能用於農業種植,不能用於非農建設。

2.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綜上,如果在流轉期限內,土地經營權人出現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將本來用於農業種植的土地用於修建養殖場發展養殖業,作為出租方即承包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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