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憲政體系:古羅馬執政官的權利有多大?元老院的職責有哪些?

在古羅馬時期,主導羅馬憲政體系的成分有三:分別是貴族政治、民主政治和王權政治。

而在執行上面如果分開來看,是極為公平以及恰當地透過這三個成分的運作而分配及規範,以至於對羅馬人來說,要他們清楚宣佈整個系統究竟是貴族政治,或是民主政治,或是王權政治,甚至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這是很自然的,因為我們假如只將注意力放在羅馬執政官的權力上,這政體或許給人一種完全是國王政治及王權的印象;又假如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在元老院,這似乎看起來是貴族政治;但假如我們集中在人民的權利,這似乎是民主政治的一個明顯範例。對於國家所擁有不同權力,這三個古羅馬憲政成分的職責如下所述。

羅馬憲政體系:古羅馬執政官的權利有多大?元老院的職責有哪些?

古羅馬執政官示意圖

古羅馬執政官的權利有多大?

執政官,在古羅馬是一種至高無上的官職。除非他們必須率領軍團出征,否則會留在羅馬,對所有公共事務擁有最高權威。所有羅馬官員,除了護民官外,都是執政官的下屬,必須服從他們,而且是由他們引進外國使節,介紹給元老院。除了這些職責外,他們會將緊急事件提交元老院進行討論,而且必須完全負責執行。

監督所有由人民所執行之國家事務,也是執政官的職責;在如此情況下,執政官會召開公民大會,提出議案,執行羅馬人民議決。在有關戰爭準備以及戰場上軍事活動的一般執行上,他們的權力近乎絕對性。羅馬執政官有權對盟友提出任何合理的要求,任命軍團裡的營長,徵召士兵以及選任那些適合服役之人。

羅馬執政官在執行勤務時,可以對任何在他們統領之下的人進行懲罰,並且有權從公庫動用任何他們認為適合的金額;在財政事務上,他們有位財務官作為助手,完全配合執政官的指示行事。

所以假如有任何人只思考憲政裡的這個成分,他可以合理地說這是一個國王政治或王權的純粹範例。在此我或許可以附加一點:在我所描述或即將描述的功能中,在現在或未來若有任何變化,並不會變更我所做之分析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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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元老院示意圖

古羅馬“元老院”的職責有哪些?

現在且讓我們思考古羅馬的元老院。這一機構控制古羅馬的國家財政,規範所有收支出入;財務官需要得到元老院命令的授權,來進行任何計劃的開銷,唯一例外是已經撥給執政官的款項。元老院也控制所有開銷中最鉅額及最重要的項目,亦即監察官每五年對公共建築物所提供之維修及新建計劃,但這是由元老院撥款來完成的。同樣的,任何在意大利所犯下罪行,需要公開調查者,如叛國、陰謀、下毒及暗殺,也落入元老院之司法審判權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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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元老院示意圖

另外,如果意大利內有任何私人或社區需要仲裁糾紛,或是需要加以正式譴責,或是尋求協助或保護,正是元老院處理所有此類案件。它亦負責派遣使節團或委員會到意大利以外的國家,或是去弭平紛爭、提供建議、提出要求、接受投降,或是宣佈戰爭;依相同之理,無論何時有外國使節到達羅馬,它決定他們要被如何接待,以及要回復他們什麼答案。所有這些事務都在元老院手中,而人民無法與聞其事。

因此對任何恰巧居住在羅馬的人士,當執政官離城時,羅馬憲政或許有道理被認為是完全的貴族政治;而在許多希臘城邦以及其他國家的國王那裡,正是這種印象流行著,因為元老院幾乎處理所有與羅馬人相關的國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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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人民示意圖

古羅馬人民被賦予哪些權利和職責?

所以當我們考量元老院執行我形容之所有詳細功能的權威,而且最重要的,對開銷以及收支有完全的掌控,並且也考量過執政官在有關軍事準備以及戰場上的絕對行動權力,我們很自然會想去問:在羅馬憲法中還有什麼權利指著空間留給羅馬人民?

毫無疑問,答案是:仍然有角色讓羅馬人民扮演,而且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因為唯有人民才有權利獎賞以及懲罰,而這些是唯一可以凝聚王國、國家以及一般人類社會的力量。事實是:在賞罰不明,或只在理論上如此,但在實際上卻執行失誤的國家中,沒有任何事務可以被恰當執行,因為假如優秀者和邪惡者都被相同看待,那這該如何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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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審判示意圖

所以古羅馬人民被授權去審判那些可以罰刑的案件,對犯行者施加嚴厲的懲罰,特別是被指控之人若享有國家最崇高職位時;他們也是唯一有權審判生死重罪的法庭。關於後一項,他們有一個特別值得讚美、值得一提的習俗。只要宣佈判決結果的部落中,尚有任何一個仍未投票,這習俗允許那些性命正在受審之人,在審判定罪過程中可以公開離國,因此加諸己身自願流放之刑。如此流放之人可以在尼爾波利斯、普萊涅斯特、提布爾以及其他有條約協定之城鎮的領土避難。

依據相同原則,正是人民授予官職給那些值得之人,而這是國家對品德所能提供的最高獎賞。此外,人民亦有權通過或拒絕法律,而且最重要的,他們考慮及決定有關宣戰及媾和之事。更進一步,在結束敵對狀態以及訂定條約上,人民有權批准或拒絕。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我們可以合理地做結論,古羅馬人民在政府裡擁有最大的一份權力,所以這種憲政是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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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執政官和人民示意圖

在古羅馬,執政官、元老院和羅馬人民是如何相互關聯的?

我已經敘述了在古羅馬國家之中,憲政體系要如何分割為三個成分,而我現在將要解釋它們三個其中之一將會如何與另外一個合作或牽制,這三者到底是如何相互關聯的呢?當羅馬執政官與軍隊出國時,他被賦予執政權力,似乎為了執行他的目的,而擁有絕對之權,但在實際上他需要人民與元老院的支持,而且沒有他們,執政官便無法讓軍事活動有完美的結果。

例如,很清楚地,古羅馬軍團需要經常性的補給供應,但若無元老院同意,則沒有食物、衣服或是薪資的提供,所以若是與元老院格格不入或元老院刻意阻撓,那統帥的計劃便會遭遇完全的挫折。而且古羅馬元老院也有權利決定究竟一位將軍能否完全執行他的設計及規劃,因為它有權在執政官任職期滿後,派遣另一位將軍取代他,或是繼續留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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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軍團示意圖

再者,古羅馬元老院有權決定是否讓一位將軍以盛大排場來慶祝勝利或大勝利,藉此抬舉他,或是藐視他。他們稱之為勝利大遊行者,是將他們在戰場上所成就的場景,搬到公民同儕之前,而除非元老院同意提撥必要的經費,否則並無法適當地呈現,甚至在一些情形下無法進行。

至於羅馬人民,執政官無論離開國家有多遠,要考慮到人民的利益始終是首要之事,因為如我以上解釋,正是這最高主權所在之人民批准或拒絕停止敵意行為以及訂定條約。但最重要的是,當執政官卸任時,他們必須向人民報告任內作為;所以忽略運作元老院及人民的善意,在任何狀況下對執政官都是不安全的。

接著,元老院雖然擁有如此龐大權力,但首先必須在公共事務上注意到人民的觀點以及尊重他們的心願。除這之外,它無法調查危害國家最嚴重及最廣泛的罪行,如那些涉及死罪者,並採取步驟來加以控制,除非它的命令被人民所確認。對那些直接關切到元老院本身之事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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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元老院示意圖

假如有任何人提案,目的是要剝奪元老院一些傳統性的權威或是要取消元老的一些特權或其他的尊嚴,或甚至減少他們一些財產,所有這些情形中,唯獨羅馬人民才有權去通過或是拒絕提案。這也是事實:假如有一位護民官介入,加以否決,元老院不僅無法對任何議題達成最後決定,甚至無法聚會及開會。護民官經常必須執行人民的議決,尤其是要注意他們的心願。因為這些理由,元老院敬畏人民,而且重視人民的意志。

然而依相同的道理,羅馬人民對元老院也有義務,必須將其意願列入考慮,無論這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在整個意大利,有相當龐大數量的契約,多到不可勝數,是由監察官發包出去,以進行公共建築之修建及維護,除此之外,尚有河流通航、港口、花園、礦區、土地之收入的徵收,換言之,每一項在羅馬政府控制下之交易,都發包給承包商承攬。

羅馬憲政體系:古羅馬執政官的權利有多大?元老院的職責有哪些?

古羅馬人民示意圖

所有這些活動都是由羅馬人民執行,而我們或許可以說,幾乎沒有一個人不從這些契約以及利潤中獲得一些利益。一些人事實上向監察官買下契約,另一些人則成為他們的投資夥伴,又有其他人則為承攬契約的人提供擔保,或是有人為契約而將他們的財產抵押給國庫。所有這些交易都列入元老院的權力之下。它有權在一些不可預見的意外下,允許將契約時間延長,減少承包商損失,或是在無法履行契約時,讓其完全解套,安然脫身。

因為在實際上,羅馬元老院有許多方法來對那些承攬經營公共建設之人,或是施加極大困難,或是減輕負擔,因為所有案件都需上訴元老院。更為重要的是,在大多數的民事審判中,凡是其中涉及龐大利益者,承審法官是從元老院選出。結果是所有羅馬人民,因為可以得到保護而與元老關係密切,以及因為不確定以及擔心他們是否需要它的協助,所以在阻撓或抗拒元老院的意志時,都非常謹慎。依相同道理,人民在反對執政官的計劃時,都會一再三思,因為他們就個人以及就整體而言,都會在征戰時落在他們的權威之下。

羅馬憲政體系:古羅馬執政官的權利有多大?元老院的職責有哪些?

古羅馬憲政體系示意圖

以上這些是古羅馬憲政體系裡三個成分中每一項所享有的權利,能夠彼此協助或互相傷害;其結果是聯手時,其強大足以抵擋所有的緊急狀況,所以不可能發現比這一系統更佳的憲政體制。因為無論何時有共同外敵威脅時,都會強迫這三者團結起來,同心合作,那時國家所發展出的力量變得格外強大。沒有任何要求會被忽略掉,因為所有各派系的人都爭相去發現符合當時需求的方式,而且每個決定一旦被採用,會立即實施,因為所有的羅馬人於公於私都會互相合作,來完成手上的任務。

其結果是這獨特的憲政體制具有無可抗拒的力量,來完成為自己所設定的目標。當人們從外來威脅中得到解脫後,開始收穫勝利為他們所贏得的好運及繁榮,但在他們享受這種富足時,他們會被阿諛奉承及懶散怠惰所腐化,變得倨傲無理,目中無人。這經常發生,但尤其是在這時刻,古羅馬憲政會展現能力,修正如此的濫權。

羅馬憲政體系:古羅馬執政官的權利有多大?元老院的職責有哪些?

總之,無論何時,如果這三種羅馬憲政成分中任何之一變得野心過度,就會容易侵犯羅馬其他憲政體系;在古羅馬,這三種憲政體系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哪個憲政成分能完全獨立,而是任何一個的計劃都有可能會被其他的妨礙或阻止,結果是沒人可以主宰或以輕蔑態度來對待其他。

於是整個羅馬局勢又恢復並維持平衡,因為侵略挑釁的衝動被剋制約束,每個成分會因為其他兩個成分開始譴責時,便會深自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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