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頂替第一名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是否構罪?


為了頂替第一名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是否構罪?

圖片來自於茶小劉

案例: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何某為使國家公務員考試競爭對手曲某受到行政處罰,找到被告人肖某合謀,由肖某前往曲某工作單位,以應聘為名接觸曲某。3月17日,肖某在北京X服務專業合作社曲某辦公室內,趁機將毒品放入曲某水杯中並確保其喝下。3月18日,肖某撥打110舉報曲某吸毒,曲某後被抓獲,民警從曲某辦公室電腦鍵盤下起獲甲基苯丙胺0.05g。經檢驗,曲某尿液中檢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何某共給付肖某人民幣26250元。問何某和肖某的行為是否構罪?

平明解析:

何某和肖某的行為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欺騙他人吸毒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罪名為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選擇性罪名,是指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欺騙他人吸毒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在他人的食物、飲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覺地染上毒癮的行為,該行為既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是刑法打擊的行為,且刑法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何某因為年齡限制,為了得到最後一次考上公務員的機會,不惜重金僱請肖某,採用在他人水杯中投放毒品,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方式,企圖讓曲某受到行政處罰,從而失去公務員崗位,自己好頂替上位。肖某為了獲得重金,積極實施犯罪計劃、購買毒品、投放毒品、舉報被害人。該二人積極配合,使被害人誤食毒品差點錯失崗位,二人的行為符合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均是主犯。

最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何某和肖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均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

(本例源自於刑事疑案與刑法解釋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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