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可能按月發放嗎,如何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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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工資為什麼還要給它做?我也是農民,60多歲了,就在家種點田、喂點雞鴨、再喂2頭豬,日子過得挺好,為什麼要出去受氣還要不到工資。只要農民都不出去,那些包工頭自會來找你談條件,先付一月工資,到月頭不發錢,抬腿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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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我國目前有約2.8億農民工群體,他們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長期以來,農民工的工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究竟該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總的來說,可以從落實工程承包商主體責任、加強工資發放監管力度以及構建協商解決的暢通渠道等方面解決。

據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為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範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

嚴厲打擊老賴行為

一是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提出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管責任,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二是規範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明確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確工資清償責任,實行全程監管。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將工作任務發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四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細化特別規定。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

五是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結:此次《條例》的發佈正當其時,恰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之年,保障弱勢群體收入成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服務於全社會,對於保證用人單位按時足額髮放員工工資起到監管作用,如何細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成為今後努力的方向。希望再也不要讓農民工兄弟流汗又流淚,一年到頭來落得一場空!





六先生嘮三農


不可能,包工頭墊資幹工程,那有錢按月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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