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萬8千元?

無奈的蒼鷹


從個人來看,不管實際真實情況是怎樣的,這種結果是不合適的,至少不應該是政府做出的裁判。

兩種理由:

1、我們可以設想一下,現今社會上有多少人真的會認真去看法院披露的證據,企業的證據。所有人獲得的信息,我相信和我差不多,都是是不加班是違法的。

2、企業和個人從勞資關係上來講,本來就不可能存在絕對的公平。雖然國家或者社會一直在訴求平等,但實際上作為以盈利為目標的企業,不可能做到絕對公平,他關心的首先一定是企業利益。何況還有很多企業的經營者並不是實際所有者,他的收益來自企業利潤,你指望他有多關心員工?

為什麼很多員工在和企業產生法律糾紛時大多數都是以企業失敗而結束。

難道真是企業問題嗎?難道員工個人沒有責任嗎?

我看未必,只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政府更加關注的是弱勢群體的權益,儘管會對企業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但相對企業和個體來說,在承受這種不公平帶來的風險和傷害時,企業具有更大的風險抵禦能力,而個人不會。

所以我們從來不排除有這種渣人出現,不管是老人變壞了還是壞人變老了,但永遠不會成為社會主流,因為我們的社會價值觀決定了,他們只可能是永遠的少數。

但此次判罰的結論,會改變這種狀態。

當企業有恃無恐並得到政府背書時,我相信證據很容易收集,畢竟到時候是一個企業的人員,對付一個員工(不管是否有罪),我不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會是企業的對手。


奮鬥的土狗


這個問題不管國企私企都首先以勞動法為準則,勞動法明確規定,加班是勞動者自願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後拒絕加班是正常行為,也是個人人身權力和自由,他完成任務後應該正常下班休息,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審判罰款屬於不合法的,用逼迫簽約更不恰當,簽約和加班是兩回事。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企業領導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職工隨便加班,在特殊情況下加班,要在自願的基礎上。如果職工本人不同意任何人無權干涉,豈有強制加班的道理?強制本身就違法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權。你有訂單不是就在加班這個接點產生的,訂單是原先很久前就知道的生產任務,為什麼沒計劃沒按排?在人員配上做好調整,按時完成任?本身主管就是沒有盡到責任,對生產進度心中沒數,就是按排加班也是提前做人員調整,和相關人員商量確定,哪有事到臨現找人現按排,完全屬管理責任,就兩個人加班就能完成訂單?理由根本不充分,為什麼不能提預約,完全可以避免違約事情的發生。勸這位領導還多提升一下自已的管理水平,多在主觀上找原因,如果真心實意反省一下自己,可能以後會有很大的進步,同時避免這樣低端事件的發生。希望你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一點小事又經法律豈不可笑,如果老闆這樣對你你會心服口服嗎?再先進的科學,再先進的管理,死板硬套教條,以權錢的作用提高效率純屬做夢!真正提高效益的是因地制宜合情合理的方法和被你溫暖的人心!!!心甘情願的急你所急,想你所想,那才是真正讓人佩服的管理者。不是你的職工有問題而是你自已沒有做好。希望這件事你自已再去處理一遍,既然他兩個人想續約,你把工作做到他倆心甘情願的為你著想,並主動加班。那時候你才算一個合格的管理者,祝你成功!


王警濱


#拒絕加班被判賠1萬8#

五一勞動節,討論一下這個因為加班帶出的官司

這個問題涉及不同法律的兩個條款。

第一個是《勞動合同法》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和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第二個是《勞動法》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

這兩個條款看似矛盾,實際是反映同一問題的不同方面。

個人看法,一般情況下,應當遵守《勞動法》三十一條規定,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但是一些特殊情況下,加班又不可避免。例如,訂單規定交貨期快到了,是加班趕出訂單還是按點下班賠償對方違約金?已經到了下班點,設備壞了,生產經營又急需修復,是回家休息還是加班修好?陰雨天要來了,是加班把貨物搬進倉庫,還是任由雨水將貨物泡湯?類似這種問題,需要管理者和工作者正確處理情與法,法與理,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避免因小失大。

當然了,作為公司,儘管有些加班是公司必須的,但是作為一家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日程,儘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杜絕用合理的利用為不合理的加班找藉口。

作為勞動者,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如果的確是由正當理由,應當維護公司大局,不能為一己之私利損害公司的重大利益,當然了加班應當有個度的限制,偶爾為之可以,如果經常加班,那麼這家公司的管理就不能說是沒有問題了。


總的來講,法官的判決基本維護了公司和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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