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千元?

无奈的苍鹰


从个人来看,不管实际真实情况是怎样的,这种结果是不合适的,至少不应该是政府做出的裁判。

两种理由:

1、我们可以设想一下,现今社会上有多少人真的会认真去看法院披露的证据,企业的证据。所有人获得的信息,我相信和我差不多,都是是不加班是违法的。

2、企业和个人从劳资关系上来讲,本来就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虽然国家或者社会一直在诉求平等,但实际上作为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他关心的首先一定是企业利益。何况还有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是实际所有者,他的收益来自企业利润,你指望他有多关心员工?

为什么很多员工在和企业产生法律纠纷时大多数都是以企业失败而结束。

难道真是企业问题吗?难道员工个人没有责任吗?

我看未必,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更加关注的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尽管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但相对企业和个体来说,在承受这种不公平带来的风险和伤害时,企业具有更大的风险抵御能力,而个人不会。

所以我们从来不排除有这种渣人出现,不管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但永远不会成为社会主流,因为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决定了,他们只可能是永远的少数。

但此次判罚的结论,会改变这种状态。

当企业有恃无恐并得到政府背书时,我相信证据很容易收集,毕竟到时候是一个企业的人员,对付一个员工(不管是否有罪),我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会是企业的对手。


奋斗的土狗


这个问题不管国企私企都首先以劳动法为准则,劳动法明确规定,加班是劳动者自愿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后拒绝加班是正常行为,也是个人人身权力和自由,他完成任务后应该正常下班休息,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审判罚款属于不合法的,用逼迫签约更不恰当,签约和加班是两回事。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企业领导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职工随便加班,在特殊情况下加班,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职工本人不同意任何人无权干涉,岂有强制加班的道理?强制本身就违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权。你有订单不是就在加班这个接点产生的,订单是原先很久前就知道的生产任务,为什么没计划没按排?在人员配上做好调整,按时完成任?本身主管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对生产进度心中没数,就是按排加班也是提前做人员调整,和相关人员商量确定,哪有事到临现找人现按排,完全属管理责任,就两个人加班就能完成订单?理由根本不充分,为什么不能提预约,完全可以避免违约事情的发生。劝这位领导还多提升一下自已的管理水平,多在主观上找原因,如果真心实意反省一下自己,可能以后会有很大的进步,同时避免这样低端事件的发生。希望你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一点小事又经法律岂不可笑,如果老板这样对你你会心服口服吗?再先进的科学,再先进的管理,死板硬套教条,以权钱的作用提高效率纯属做梦!真正提高效益的是因地制宜合情合理的方法和被你温暖的人心!!!心甘情愿的急你所急,想你所想,那才是真正让人佩服的管理者。不是你的职工有问题而是你自已没有做好。希望这件事你自已再去处理一遍,既然他两个人想续约,你把工作做到他俩心甘情愿的为你着想,并主动加班。那时候你才算一个合格的管理者,祝你成功!


王警滨


#拒绝加班被判赔1万8#

五一劳动节,讨论一下这个因为加班带出的官司

这个问题涉及不同法律的两个条款。

第一个是《劳动合同法》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二个是《劳动法》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这两个条款看似矛盾,实际是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

个人看法,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守《劳动法》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加班又不可避免。例如,订单规定交货期快到了,是加班赶出订单还是按点下班赔偿对方违约金?已经到了下班点,设备坏了,生产经营又急需修复,是回家休息还是加班修好?阴雨天要来了,是加班把货物搬进仓库,还是任由雨水将货物泡汤?类似这种问题,需要管理者和工作者正确处理情与法,法与理,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避免因小失大。

当然了,作为公司,尽管有些加班是公司必须的,但是作为一家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日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杜绝用合理的利用为不合理的加班找借口。

作为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如果的确是由正当理由,应当维护公司大局,不能为一己之私利损害公司的重大利益,当然了加班应当有个度的限制,偶尔为之可以,如果经常加班,那么这家公司的管理就不能说是没有问题了。


总的来讲,法官的判决基本维护了公司和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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