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戰後德國海軍如何被瓜分?美英制定全滅方案,給納粹崛起騰空間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為了對德國等戰敗國進行懲罰,限制軍備問題正是重中之重。在1918年11月11日的停戰協定中,首先對德國的軍備進行了處罰性的削減,包括“德國軍隊立即從法國、比利時、阿爾薩斯一洛林撤軍;撤防和遣散德國陸軍;遞交部分德國大洋艦隊和一定數量的潛水艇給協約國和美國海軍;在協約國和美國海軍的監督下,解除所有德國軍艦的武裝;戰勝國的海軍佔據德國主要的海軍基地;釋放戰俘等。”可是這些只不過是對德國懲戒的先行措施,之後,特別是在凡爾賽和會上,各戰勝國對戰敗國的軍備裁減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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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德國同意交出大部分軍艦,可是如何處理這些軍艦成為了戰勝國間的難題。1918年12月,英國提出了詳細的計劃,“對於德國投降的軍艦應在和約簽署後的三個月內全部予以擊沉在深海中;對於其他戰敗國的軍艦可保留一部分,而在建的軍艦應在協約國的監管下或投降或擊毀。”這一計劃受到了美國的歡迎,可是卻遭到了法、意的反對,它們強烈要求得到戰敗國的軍艦以彌補其戰爭中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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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會上,各戰勝國間分歧依舊。美國不希望過分地削減德國軍艦,並考慮用德國艦隊來抗衡英國皇家海軍;英國則認為德國不僅僅要交出所有的軍艦,還要交出其廣闊的海外殖民地;對法國來說,如何最大規模地壓榨德國並防止其東山再起才是最重要的。經過了激烈的爭吵,與會各方終於勉強達成了協議。1919年6月28日,在凡爾賽宮簽署了《凡爾賽和約》,包含了限制德國軍備的重要內容,這是對戰敗國軍備削減邁出的實質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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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規定“德國陸軍不得超過10萬人,海軍不得超過1.5萬人;德國總參謀部應予撤銷,並廢除普遍義務兵役制;德國軍艦的最高限額是:戰鬥艦、輕巡洋艦各6艘,驅逐艦、魚雷艇各12艘;禁止德國擁有潛艇和軍用飛機,德國領水以外的所有軍艦一律交協約國或銷燬;

禁止生產和輸入坦克、裝甲車等重型武器;成立協約國監督委員會來監督軍事條款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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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凡爾賽和約》簽訂以後,巴黎和會進入第二階段,又制定了與其它幾個戰敗國的和約,分別對奧地利、保加利亞、匈牙利等國制定了相應的裁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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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協約國就如何處置戰敗國艦隻達成了協議。1919年12月9日,協約國最高戰爭委員會決定:除了特別情況外,所有上交的敵方軍艦應在國際監管下全部予以擊沉。其特別情況包括“法國可以獲得並自由使用5艘巡洋艦、10艘驅逐艦和10艘潛水艇以補償戰爭的損失;意大利可以獲得5艘巡洋艦、10艘驅逐艦;希臘、葡萄牙、羅馬尼亞則分得一定數量的驅逐艦和魚雷艇;美英兩國得到大部分的主力艦用於艦隊試驗。”在非戰鬥船隻方面,包括浮動升降機、挖泥船、拖船等,戰勝國間也分得了相應的船隻。

但是這些懲罰很快就隨著海軍的發展變得不值一提,反而讓德國海軍輕裝上陣,又多了更加自由發展的空間。


參考資料

【1】傑拉爾德·丁·曼貢著,張繼先等譯:《美國海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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