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再敗訴,於豔茹訴北京大學撤銷學位決定案終審落槌,你對此事怎麼看?

祥哥教研室


這個事情鬧得沸沸揚揚,也好北大叫好的人認為處理得好,抄襲者就該從重處罰,取消於的博士學位是應該的,二反對者認為北大的做法不符合程序,存在程序不當的問題。這兩種觀點都有道理,但這兩方的觀點都是不夠的。

這個事情首先需要澄清三個事實:一、於的論文雖然是公開發表的,但並非是於提交給博士答辯委員會的博士畢業論文;二、於的那篇被指抄襲的論文,涉及的被指抄襲的篇幅確實較大,但那是屬於譯文,且於在論文末尾是在參考文獻裡面列出了引用文獻名稱的,不像一般抄襲者;三、於的那篇文章發表時她已經剛剛從北大畢業(6月畢業7月發表)。

北大在這個事件中,有程序錯誤,這方面很多人已經談到,而且也被法院撤銷,這方面算是給了於一個公道。作為最高學府,居然不尊重程序,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更重要的是,於的博士論文是否應該撤銷的問題。一、於是否構成抄襲,這個認定問題並非鐵板釘釘,她是堂堂正正列出了這個參考文獻的,本意是引用,只是引用確實篇幅較大,恐怕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抄襲;二、根據北大的管理條例,校內發表文章構成抄襲的,取消學位,但於是畢業後那篇文章才發表;三、於在校期間發表的其他論文和參加博士答辯的論文,並無問題,也就是說於的博士學位是達標後正常頒發的,那篇被指抄襲的文章是否應該影響她的博士學位?

當然從北大的角度來看,它需要給公眾一個交代,於是簡單地從重處罰了,這種做法對於是否公平?矯抄襲的枉是否需要過正?

我還是覺得北大的做法不夠謹慎,對當事人於也不夠公平。


燕園終身學習


我是千千千里馬 , 對於法院駁回北大起訴,我的看法是,於豔茹起訴北大是對的。 既然博士學位是你北大審查通過的,那麼,你是有責任擔當過失的(如果是過失)。 我們知道,博士論文基本就是專著,要求,最少10萬字。 論題當然可以自己選擇,內容當然是自己來寫。 但是,博士論文由於是代表學院的最高教育成果的,所以,最終還要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這一關,絕對不是隨隨便便走形式的。

怎麼審查?比如論點,論據,引用等等。這是核心部分。 除了論點、論據,“引用”這一部分的審核十分嚴格的,出處要有依據,不能有一個標點符號的差錯。 那麼,如果有抄襲,最明顯的就是論文“引用”這部分了。 如果是一般的論文,“引用”不能超過一定的字數。 但是,博士論文,主要還是論點,論據和論述。

如果北大學術委員會在履行博士論文審查的過程當中,居然沒有發現博士生的論文有抄襲問題,那麼,你還有什麼資格審查博士論文?你怎麼能夠迴避審查責任?而且,學術委員會的職責就是把好審查這一關。 難道博士生導師,一點責任沒有?難道北大學術委員會一點責任沒有? 反過來,於豔茹作為一個考入北大的博士生,應該有自己的學術自律。 我們不是很清楚於豔茹構成抄襲,怎麼認定。但是,這件事暴露出的問題,也是令人非常嘆惜的。

研究法律的專業與法律博士打起法律官司了! 無法無天!行政與司法不能混為一談,博士學位是你北大審查通過的。既然已經審查通過,那麼,即使人家真的抄襲,你北大能沒有責任?除非不是你北大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你才有資格起訴人家抄襲。

你自己審查通過的博士論文,還要起訴,難道不是起訴你自己?至於法律程序,那是第二位的。但是,這也值得北大反省:為什麼我們不能以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法律爭議,最後達到知法守法這樣一個目的?

當然,於豔茹陷於博士論文抄襲起訴,我們這個社會也應該清醒:學術是需要創造的,不是把人家的創作拿過來就是自己的。

我們的學風有點不太嚴肅,幹什麼事都是一種矇混過關,利益與責任不是一個級別,那是自己毀滅自己。

中國老百姓對現在的文憑含量不是很信任。而於豔茹的博士論文事件給我們的學者和學術機構都敲了一次尊法的警鐘,我們心中始終應該有一個法的敬畏心。


千千千里馬


這個問題這麼理解一下就知道北大必定敗訴。

事件簡要如下:她博士論文沒有抄襲,之後有抄襲,然後北大以此撤銷博士學位。

好那我就誇張點舉個例子:就像你闖紅燈了,違反了交通規則,然後說你連交通規則都能違反必定大學期間法律沒學好,故重新判定大學法律相關課程不合格,故你學分不夠,因此撤銷你的本科學歷和本科學位。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守初心有擔當


2013年,中國人大一位老師在查閱資料時,發現於豔茹在著名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期刊雜誌中,2013年的一篇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涉嫌抄襲,隨即人大老師向國際新聞刊進行了舉報,2014年8月《國際新聞界》發表了一則公告《關於於豔茹論文抄襲的公告》,引爆學術圈和網絡輿論。輿論一片叫好。輿論發酵後,次年,2015年1月10日,北大通報決定立即撤銷於豔茹的博士學位。2015年1月20日,於豔茹正式向北京大約提出申訴。同年03月18日,北大認定於豔茹發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於豔茹的博士學位。於豔茹認為不合理,在7月17日,將北大訴至法院,要求北大撤銷處理決定,並回復她的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2017年,該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大撤銷於豔茹博士學位決定的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

原告於豔茹:北大在未發現其博士論文造假情況,越權做出撤銷學位決定。涉案造假論文在其申請博士學位時,處於待刊狀態,並未發表。自己在校期間,已發表論文2篇以上,符合學校有關申請博士學位的要求,造假論文不是她申請博士學位的必要條件。同時,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未及時向其公開調查程序、處理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在作出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前也未給予申辯機會,侵犯了她的申辯權。

北大人為:於某發表的該論文抄襲幅度已超過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構成嚴重抄襲行為。抄襲行為嚴重,性質嚴重,影響非常惡劣。該論文發表、創作、使用、投稿、被使用,均是原告在北大期間的行為,其行為嚴重違反國家及北京大學的相關規定。因此北大認為,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決定有法有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

法院審理後:北大作依法具有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行政職權。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關人重大利益,是對博士學位獲得者的相應學術水平的否定,會對其合法權益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北京大學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沒有充分聽取於豔茹的陳述和申辯,有違正當程序原則。同時,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裡,也沒有未能明確適用的具體法律條款。所以北大做出的處理決定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法院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處理決定。法院認為恢復博士學位不在本案審理範圍駁回於的恢復博士學位訴訟要求。


筆者認為:

在目前大家公認的天下文章一大抄,左抄右抄前抄後抄,抄襲舞弊風氣已經形成,我們的高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的畢業政策是不是有促成風氣形成的因素,我們的導師是不是一代一代向錢看忘記了自己教書育人的基本工作。作為一個普通高校出來的屌絲。我一直以為清北這種應該會學術發展的最後一根脊樑,事實證明,這跟脊樑也早就坍塌了。

從前文審判決定,可以看到,北大輸了這場官司,於某也沒有贏,北大重走正當程序依然可以撤銷他的學位,終止她的工作,結束她的學術生涯,一個抄襲的敗類沒有什麼學術可言,最多也是抄來的別人的學術。

可北大就這麼幹淨嗎?

輿論發酵了,打了自己的臉才匆匆做出撇清關係的舉動,這不也是一副小人嘴臉嗎?哪怕是錯,也是先找自身,從嚴從正作出反省,再按照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流程做出合理公正處理。事情鬧大了,慌里慌張做出一個沒有任何公信力的處罰決定,放在君子身上可以忍了,委屈受了。一個幹抄襲行當的小人可不會這麼順從你。。


北大做個正人君子吧,從自己先開始。。。


我要爭做碼字狗


個人觀點:學校有資格撤銷有質量問題的論文和已經授予的學位。就如同錯判的案子法院有資格撤銷原判決,重新改判一樣。

學位論文通過評審,主要必須通過三道關口:導師審核、學校內審和行業外審。論文抄襲沒有被發現這三個關口都有責任,學術委員會的決策依據主要是這三關評審意見,也會最大程度地尊重評審意見,這是對的。否則就會出現個別委員依據個人偏見作出武斷結論的現象。

畢業後發現方面的論文抄襲,一方面說明當時各個評審環節出現了把關不嚴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信息不暢通、共享不及時等原因,也就是說評審人員當時並沒有掌握被抄襲的文獻,也就不可能判斷出論文抄襲的事實。

現在發現論文有抄襲的問題,如果原因是前者,可以追查相關評閱者的責任;如果原因是後者,那就要反思在文獻共享方面的問題。

但無論如何,錯了就是錯了,錯了就要改正!不能用“當時通過審查授予了學位”作為不能撤銷學位的藉口和理由。至於作出這種處理結果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可以探討。如果作者能證明當時也沒有查到被抄襲的文獻,只是偶然巧合,才具有討論學位不能撤銷的前提。

同樣的道理,如果法院因當時偵查技術手段或法制理念的原因,甚至因為執法人員刑訊逼供導致冤假錯案,或者是造成了不法分子逍遙法外,雖然都經過了合議庭通過和上級法院審核通過,難道真相大白後就不能改判無罪或重新收監嗎?

關鍵問題是:學校有無責任和能否撤銷學位一毛錢關係也沒有!

您說呢?!


秦奉豫


地球人不都是這些學術論文,中國沒有就不算抄襲,北大真那麼新論文那世界性的成果呢?精益求精,學有所成,成果不是從文字描述得來的,實踐證明理論的真實性,才會創造出更好的實體成果,然後再轉換成理論才會一代比一代強。停在文字字眼裡永遠無未來。簡評個人觀點。


用戶62432506129


文章發表是有周期的,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文章發表是在博士論文答辯之後,但該文章的寫作投稿以及收到用稿通知都是在答辯之前的。另外在程序上有個需要關鍵點需要確認:在申報博士學位填報相關材料時,是否把該文章作為預期成果(我們都知道這種已有錄取通知的文章是可以列進去的,雖然在這時候它不屬於那兩篇畢業要求的文章)提交給學校作為其獲批博士學位的材料支撐。


有書就好20


該事件發生於2016年,於豔茹因在論文中整段抄襲外國作者譯文而被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關鍵該事件的焦點不是在抄襲,而是在整個北大撤銷學位的程序出了問題導致北大兩次敗訴。我在想堂堂北大,有自己的知名法學專家,竟然也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由此帶來我深深的思考:

1.現如今某些高校做事太“草率”,不客氣的說就是太過於霸道,從北大處理這件事就可以看出來,既然涉嫌抄襲,為什麼不按正常的程序走呢?北大法學家有的是,為什麼不諮詢專業人士呢?

2.北大的敗訴並不能說明於豔茹不是抄襲,只是北大的程序明顯有瑕疵而已,所以法律才會支持於豔茹。但是對於於豔茹說恢復她學位的訴求不予支持,也間接證實了其抄襲,也說明了抄襲在學術界的一種現象,需要正視這個問題。

3.該案給大家一個啟示,就是高校要對論文的審查機制更完善,更嚴格。要對學術不端的監督和處罰程序進行不斷地完善。


無名火123456789


支持北大!由於這篇論文被作為申請博士學位的論文,由於申請資料造假,那麼根據申請資料取得的博士學位也應當撤銷。很多人以為這篇論文是拿到博士學位後才發表的,這是誤導,如果是這樣她為什麼用這篇論文去申請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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