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家暴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4日電 12月4日,民政部舉行社會事務有關工作新聞通氣會。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表示,

《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政部:家暴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來源:民政部官網

  在通氣會上,有記者提問,關於冷靜期,現在關注比較高的話題是,大家感覺離婚登記會幫助實施家暴的人對自己的另一伴實施家暴,離婚冷靜期會不會不利於保護被家暴的一方?

  楊宗濤指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楊宗濤介紹,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申請,就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受理,即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審查,即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登記(發證),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針對在申請離婚的時候是否要提交離婚協議?楊宗濤表示,《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按照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須共同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我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以視為當事人屬於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商一致的協議。且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由此也會帶來協議內容的變化。同時,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需要與離婚登記辦結時間一致,離婚協議提交的早晚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通知》不要求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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