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多措並舉規範司法鑑定工作

今年以來,大通縣法院根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及時跟進,嚴格落實審鑑分離,由立案庭代行對外委託工作,安排專人負責,與各庭室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大通法院司法鑑定工作。

一是以制度建設為重點,規範委託流程與管理。根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了《大通縣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司法鑑定各項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嚴格移送標準,規範委託流程,約束鑑定期限,使對外委託有章可循、有矩可蹈,做到程序規範化、手續合法化、操作透明化,切實提高了鑑定工作效率。立案庭建立司法鑑定案件臺賬,詳細登記鑑定事項接收時間、辦案部門、委託機構、委託時間、發回時間等案件信息,對所有需要進行鑑定的案件由立案庭專人統一編號、統一辦理,並對案件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簽收,並立即啟動程序,及時跟進督促。積極與委託機構溝通,瞭解鑑定進度情況,對疑難複雜的鑑定案件重點監督。

二是各部門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司法鑑定工作。司法鑑定工作嚴格按照《規定》流程,牢固樹立全院一盤棋的思想,強化司法技術鑑定與審判執行的協作配合。由審判部門啟動鑑定程序,確認委託事項、依據和範圍;收集和確定鑑定材料,確定評估基準日,製作對內委託表及移送清單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專人負責組織當事人選擇鑑定機構,辦理委託手續並移送鑑定材料。立案庭積極加強與審判部門的溝通,提前確定質證時間,對需鑑定材料進行質證後立即選擇鑑定機構,加快流轉速度,告知鑑定機構儘量縮短鑑定時間,減輕當事人訴累。對個別疑難複雜、鑑定時間過長的案件,與各業務部門緊密配合,積極探討解決方法。

三是堅持機構選擇程序規範化,嚴格實行陽光操作。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選擇對外委託機構。告知當事人有鑑定資質的機構花名冊,由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自願的基礎上選擇鑑定機構,並實現同步記錄,公開、公正、透明、客觀地記錄和反映整個選定過程,堅決杜絕人為干涉和操作;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根據當事人要求由我院予以指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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