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鏈接 | 《江蘇法制報》頭版頭條刊發我院《張家港法院“小服務”釋放“大能量”》

2019年10月15日,《江蘇法制報》頭版頭條刊發我院《張家港法院“小服務”釋放“大能量”》。此前,《江蘇經濟報》江蘇法治版頭條、《江南時報》法治版頭條均已刊發我院《訴前鑑定“小服務”釋放糾紛化解“大能量”——張家港法院開展訴前鑑定工作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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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啦~

張家港“小服務”釋放“大能量”

本報通訊員 林操場、張強

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擾著基層法院,在外援有限的情況下,如何通過內部“突圍”,壓縮審理週期,提升審判效率,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進行了積極探索,嘗試將司法鑑定程序前置,通過訴前鑑定讓辦案“提速”,促糾紛“分流”。近三年來,該院共受理訴前鑑定案件3081件,辦結2747件。“又好又快解紛是群眾的期待,激發訴前鑑定動能,推進審判加速,促進多元解紛,是我們對群眾的回應。”該院院長朱劼純說。

倒逼出來的“改革”

秦某某被張某某駕駛的轎車撞傷。秦某某將張某某、保險公司訴至該院。該院受理後發現雙方爭議焦點是秦某某的損傷是否需要誤工三年?經法官多次做工作,雙方仍爭執不下,只能鑑定,但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認為需要再觀察傷情三個月才能鑑定,而等到最終拿到鑑定報告已是立案後的第7個月了。“拿到鑑定報告的當天,我們就達成調解協議了,如果能訴前鑑定,會省去很多麻煩,也不需要花錢打官司,希望法院能考慮這一便民措施。”秦某某說道。

“這個案子事實很清楚,但因司法鑑定事宜硬是將審限拖到了七個月,如果能將鑑定放在訴前,就可以大大壓縮審限,同時還減少我們的事務性工作。”該案承辦法官唐奇英深有感觸地說。

面對“內外”呼聲,該院決定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探索訴前鑑定。“交通事故案件大都基本事實清楚,受害人的傷情醫院均有記載,證據材料雙方基本認可,且雙方也希望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明確賠償範圍和金額,將訴前鑑定範圍主要限定為此類案件,有利於訴前鑑定順利開展,避免因其他案件爭議較大導致是否鑑定以及鑑定哪些內容當事人難以統一,最終讓訴前鑑定形同虛設。”該院立案庭庭長俞鐵城解釋道。

實踐探來的“經驗”

2018年11月,嚴某某在346國道上被一輛外地貨車撞傷,向該院申請訴前鑑定,該院按正常流程組織雙方協商選擇鑑定機構,但外地當事人經多次通知一直置之不理,為了破解僵局,該院決定通過搖號方式為嚴某某隨機確定鑑定機構,並邀請本院監察室工作人員全程監督。“我們這樣做一是為了防止鑑定久拖不決,影響申請人維權;二是兼顧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確保訴前鑑定程序公正。” 該院原司法鑑定室主任周琳解釋道。

將司法鑑定前移說起來簡單,但操作起來還是有不少的困境,比如,鑑定發生在訴前,還沒有立案,如何給鑑定案件編號?申請訴前鑑定需要哪些材料?要不要對訴前鑑定建立檔案?訴前鑑定適用什麼程序才能確保公平公信?等等。“面對困境和挑戰,我們只能勇往無前,因為這是我們主動選擇的道路!沒有訴訟案號,我們為訴前鑑定按年度確定獨立的編號,並專門出臺《訴前鑑定操作流程》,明確申請訴前鑑定所需的基本材料清單,並參照訴中鑑定規定,推行一案一表、一案一檔制度,做到臺賬齊全、有檔可查。” 周琳說。

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中,該院邊探索邊規範,為了確保訴前鑑定公開透明、程序規範,該院強化訴前鑑定信息公開,主動公佈備選鑑定機構,全部採取當事人協商選擇或隨機搖號方式確定鑑定機構。為了明確責任、高效運作,該院還建立專人辦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材料審核、對外委託、跟蹤督辦、協調溝通等事務。該院訴前鑑定“規範、公開、專辦”的做法不僅讓鑑定過程公正,而且帶來了鑑定結果公信。近三年來,該院訴前鑑定意見採用率高達94.36 %。

多年修來的“碩果”

2019年3月,覃某某駕駛機動車與行人倪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倪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覃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倪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責任雖然十分清楚,但倪某的損傷是否構成傷殘卻無法確定,保險理賠也因此無法啟動。後倪某向該院申請了訴前鑑定,經鑑定倪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倪某持此鑑定報告與覃某某以及保險公司很快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訴前鑑定值得點贊,不僅不收一分錢手續費,還幫我在立案前確定了傷殘情況,有了這個鑑定報告,我們很快自行和解了,還省了一筆訴訟費!”倪某激動地說道。

該院通過司法鑑定程序前置,變訴中鑑定為訴前鑑定,讓當事人在訴前確定損傷程度、誤工期限等,對自身的訴求進行合理預判和有效處理。部分當事人依據鑑定意見與對方協商,自行和解;針對無需對方擔責的鑑定意見,直接不起訴,從源頭上減少訴訟案件,實現糾紛在訴前分流,促進糾紛多元化解。近三年來,該院通過訴前鑑定分流案件300餘件,分流率達14.64%。

“鑑定意見往往決定了最後的賠償金額,張家港法院的訴前鑑定,不僅流程規範,權威性高,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都比較認同,而且當事人在訴前可以根據鑑定意見計算出賠償金額,有利於促成當事人和解,減輕訴累。即使當事人不能自行和解,也可以依據鑑定意見明確訴訟請求,直接委託我們代理,通過訴訟快速化解糾紛。”江蘇劍橋頤華(張家港)律師事務所律師陸軍說道。

“訴前鑑定屬於司法輔助事務且發生在訴前,看似與審判工作關係不大,實則不然。鑑定事務由訴中提到訴前,有效避免了因鑑定導致的審理週期過長,縮短了案件平均審理天數,減少了長期未結案件數量,優化了審判效率。”該院道路交通事故審判庭副庭長朱二廣說。據統計,該院訴前鑑定平均辦理時間為65天,間接而有效地縮短了審理週期。“訴前鑑定事務由專人集中辦理,有效減輕了審判一線人員的事務性工作,讓審判一線人員集中精力專注審判核心事務和其他工作,從而實現從制度層面為審判一線人員減負。且經過訴前鑑定,結論已明確,證據已固定,法官能夠從實體上快速處理案件,促進訴訟糾紛及時化解。”該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安評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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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潘珂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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