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房屋徵收補償已形成行政協議,拆遷方不履行引發的訴訟

摘要】x市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沈某某簽訂《交房單》。沈某某收到140萬元的補償款後,雙方對於補償金額再次發生爭議。在被告x區政府的協調下,同意給原告在原評估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增加其應承擔部分的補償款3000元,但至今仍未根據交房單內容及政府的允諾給付。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行政協議。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支付原告沈某某補償款832619.67元。

關鍵詞】行政訴訟,徵收拆遷,補償款,行政協議,履行協議

行政訴訟:房屋徵收補償已形成行政協議,拆遷方不履行引發的訴訟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司法案例

2001年4月30日,原告通過拍賣取得原位於x市x區x村x大酒樓二層204室房屋產權。2013年8月18日,x市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沈某某簽訂《交房單》,該《交房單》載明,本人沈某某,房屋坐落於x村五號前西部大酒店西二層,房屋面積228.36平方米(評估面積:209.33平方米),房屋現已騰空,同意交房。

沈某某收到140萬元的補償款後,雙方對於補償金額再次發生爭議。2017年4月8日,在被告x區政府的協調下,第三人x公司同意給原告在原評估標準的基礎上每平方增加其應承擔部分的補償款3000元,但至今仍未根據交房單內容及政府的允諾給付。

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行政協議(內容包括交房單上備註條款,備忘錄,以同期案外人的標準進行補償)。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沈某某補償款832619.67元。

二.律師點評

行政機關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x區住建局有負責x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政職能。

本案中的交房單、備忘錄是政府與原告之間協商後對行政協議雙方已確認及履行部分的補充內容,被告應當及時履行已確認部分及實際提高後應當支付的協議內容,依法足額向原告支付拆遷補償款,其拖延支付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規定,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起訴至法院。對此,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案涉《交房單》及《備忘錄》的性質問題。沈某某與x區住建局簽訂的《交房單》及《備忘錄》雖不具備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結合其內容看則是x區住建局在履行房屋徵收行政職責過程中與沈某某簽訂的協議,且已經明確了房屋徵收的權利、義務及補償標準,因此其性質應當認定為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的範疇。

關於沈某某被徵收房屋面積如何確定的問題。沈某某及x區住建局對於案涉被拆除房屋即原x大酒樓204室房屋面積存在爭議。對此,沈某某所舉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無法認定,故對其“被徵收房屋面積為228.36平方米”的主張不予支持;而x區住建局提供了由房地產測繪部門出具的案涉房屋面積測量報告,足以證明案涉被徵收房屋的面積為209.35平方米。

關於補償項目、補償金額以及補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沈某某作為房屋被徵收人,在依約向x區住建局交付被徵收房屋後,x區住建局理應履行補償義務,按約定合計2232619.67元,但沈某某認可已領取的1400000元補償款應當予以扣減。

行政訴訟:房屋徵收補償已形成行政協議,拆遷方不履行引發的訴訟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三.難點解讀

被告住建局主張,2008年7月16日,被告x土儲中心作為拆遷人,制定了《x大酒樓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委託被告x區政府實施拆遷。x區政府和住建局在本案中雖參與協調,要求實際拆遷方支付額外補償款,但該協商結果並未得以執行。不是本案中的拆遷主體,也不是拆遷補償的主體,其被告主體不適格。對其答辯觀點法院未予採納。

住建局與原告雙方約定:1、被拆遷人室內物品五日內自行拆除、看管;2、如有安置在五號樓的政策,被拆遷人同等享受;3、原評估價補償款,先行支付90萬,餘款到位後立即一次性付清。補償標準如有提高,拆遷方將積極爭取。

原告交房後領取了首期拆遷補償款人民幣90萬元。2013年9月15日,案涉房產被拆除。2015年1月,原告領取了第二期拆遷補償款人民幣50萬元。沈某某收到1400000元的補償款後,雙方對於補償金額再次發生爭議。

2017年4月8日,為妥善解決x大酒樓拆遷戶沈某某拆遷補償問題,x區住建委召集x公司、淮西公司及沈某某進行協調並形成了《備忘錄》。該《備忘錄》載明,x大酒樓沈某某戶的拆遷補償及淮西公司清算款撥付問題未得到完全落實,區住建委將繼續協調關注。

在區政府的協調下,x公司同意給予沈某某房屋拆遷補償款在原評估價每平方7010元的標準上每平方米增加補償款3000元(裝修補償、停業損失、搬遷補助等按照原評估和安置方案結算)。增加部分由x公司承擔。沈某某、x區住建委及其他相關單位參會人員在備忘錄上簽字確認。

四.小結

拆遷包乾協議是x區政府和x土儲中心內部約定,原告作為被拆遷人在拆遷時對此情況並不瞭解。原告只知道向誰交付房屋,誰給了補償款,誰就是實際拆遷人。所以該包乾協議恰恰證明了x區政府和x土儲中心將原告的房屋拆除、並支付了部分拆遷款140萬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是原告與被告達成了行政協議的基礎,該份拆遷安置方案中約定了安置方案和補償標準及後期的行政協議內容。結合會議紀要均可證明被告x區政府和x土儲中心以及x區住建局三方共同配合完成了原告房屋拆遷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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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2.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築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4.行政訴訟:土地徵收中拆除房屋,應徵得被拆遷人同意並尊重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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