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5個月,要求讓單位補繳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過了時效期呢?

很多人在勞動維權方面有所顧忌。一般在職時怕跟單位鬧僵,都選擇忍氣吞聲,很多人是離開單位或者退休後才選擇維權。如果退休後5個月,要求讓單位補繳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過了時效期呢?實際上要分情況來看待的。

(一)勞動保障監察維權。

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的維權有效期是兩年,如果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兩年內沒有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也沒有受到其他勞動者舉報的,勞動監察部門將不會再受理。

不過,有關維權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如果職工前5年一直在單位工作,退休後才離開單位的,那樣不算超過有效期。

如果職工維權之前早已經離開單位兩年了,這應當算作超出了有效期。

(二)勞動爭議仲裁和人民法院。

一般來說,勞動爭議仲裁算是法院的前置程序,對於仲裁結果不滿的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三,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屬於行政執法部門的職權範圍,不屬於勞動爭議。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會受理有關案件。

退休後5個月,要求讓單位補繳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過了時效期呢?

可是,如果勞動者在這維權的五年中,自己繳納了社保,這可是一種爭議了。我們首先要經過勞動仲裁部門確認勞動關係,然後將自己申請社保機構將繳納的社保退回,最後通過勞動監察維權,要求企業給補繳社保。

社保退回能不能退回統籌賬戶部分可是另外一回事兒了。如果只能退回個人賬戶部分,那麼還沒有利息。企業繳納社保,職工也應當繳納個人賬戶部分。所以,一來一去退保沒有任何意義。至於要求企業補償自己,沒有法律依據,只能跟企業私下協商了。因此,不建議在企業打工自己又一邊繳社保,往往讓自己維權複雜化。

(三)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機構。

實際上,社會保險部門也有稽核部門,這是屬於行政徵收的一種執法了。

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徵收,依據是《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這兩個規定中都沒有設置追訴期。

關於社會保險的根本法律——《社會保險法》以及《實施細則》也未對清欠社會保險費問題設置追訴期。

可以依據人社部的答覆第12次全國人大5次會議第5063號答覆,“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權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徵繳清欠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二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

退休後5個月,要求讓單位補繳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過了時效期呢?

(四)特殊情況。

2016年在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部明確,國家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符合擔保條件,因此是存在爭議的。不過,一般認為,由於社會保險費欠繳時參保人員還沒有退休,屬於符合條件納入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所以是不違反有關規定的。

退休後5個月,要求讓單位補繳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過了時效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對於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社會保險部門證實確實無法補繳的,勞動者提出經濟損失要求賠償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

所以不管是什麼情況,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必須要參加社會保險的,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