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商業保理行業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關於加強商業保理行業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2019年10月,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從依法合規經營、加強監督管理、推進分類處置、嚴格新設變更、壓實監管責任、優化營商環境等六個方面指導各地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的監管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重慶市商業保理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監管,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起草了《關於加強商業保理行業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加強准入管理,完善監管措施。主要對機構新設和變更作出規定,細化新設機構條件及在營機構的變更要求和職責分工,強化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日常監管措施,明確實施分類監管、“名單制”管理等監管制度,豐富完善了監管處置手段。

二是規範經營行為,嚴守風險底線。明確商業保理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要求機構重點圍繞產業鏈供應鏈做好金融服務,建立完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等制度,劃定日常經營監管指標和禁止性規定。

三是加強信息報送,報告重大事項。提出了日常信息報送、重大事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使用等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行業自律,開展外部監督。發揮行業協會、第三方中介機構作用,助力行業發展和日常監管工作。

《關於加強商業保理行業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關於加強商業保理行業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區縣(自治縣)金融辦(金融工作管理部門),兩江新區現代服務業局,保稅港區金融辦,萬盛經開區金融辦,商業保理行業協會,各商業保理公司: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0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商業保理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監管,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准入管理,完善監管措施 

(一)市金融監管局作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部門,履行對全市範圍內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制訂全市監管制度指引,進行工作部署並組織實施,審查全市商業保理公司的准入、變更及終止,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及重大風險事件的防範與處置等工作。

區縣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區縣商業保理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初核、日常監管、落實風險防範與處置屬地責任等工作。

(二)嚴把市場準入關,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嚴控商業保理公司登記註冊,嚴格控制商業保理公司變更註冊地址,禁止跨市變更註冊地址。嚴格審核商業保理公司股權變更申請,由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對新股東的背景實力、入股動機、入股資金來源等加強審查,嚴禁新股東以債務資金或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商業保理公司,並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核意見並報市金融監管局,由市金融監管局進行審核後20日內作出審核意見。

(三)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符合監管要求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3.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金,最低限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有信譽良好、無重大管理過失和違法犯罪行為、熟悉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擁有超過2名3年以上保理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財務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的財務工作經歷;

5.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6.在註冊地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機構設立應提交的申請材料由相關工作指引明確。

(四) 商業保理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由商業保理公司向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擬變更情況並提交相關材料,區縣金融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核意見並報市金融監管局,由市金融監管局進行審核後10日內作出審核意見。

1.變更名稱;2.變更組織形式;3.變更股東;4.變更註冊資本;5.跨區縣變更住所;6.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7.合併或分立;8.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因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變更行為,使得商業保理公司原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按照新設機構要求提交變更材料。機構變更事項應提交的申請材料由相關工作指引明確。

(五)商業保理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由商業保理公司自行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後5日內報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備案,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在收到後5日內向市金融監管局報送備案材料。

1.持有股權未超過5%的股東轉讓股權且受讓股權後持股仍未超過5%;2.變更股東名稱(姓名);3.在同一區縣內變更住所。

(六)市金融監管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採取窗口指導、提高信息資料報送頻率、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措施,區縣金融管理部門配合實施。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採取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系統數據等方式,深入瞭解機構的運營狀況,分析評價商業保理公司風險狀況,實現對商業保理公司的有效監管,商業保理公司應予以配合,並按照檢查要求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系統數據。

(七)市金融監管局應當根據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經營質效等,建立商業保理公司監管指標體系和監管評級體系,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實施分類監管。

(八)市金融監管局對商業保理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結合開展商業保理行業整頓規範的整改落實情況,分批分次將正常經營類機構納入監管名單並向社會公開,

同時,持續推動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機構整改或市場出清。

(九)商業保理公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及本通知要求,出現重大風險或者實際處於失聯、停業狀態的,市金融監管局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置,區縣金融管理部門配合實施:

1.風險提示、警示;2.監管約談;3.責令改正;4.暫停業務;5.行業內部通報;6.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管及現場檢查頻率;7.暫不受理辦理重大事項變更等相關申請;8.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聯合懲戒;9.建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10.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採取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理。

(十)建立市金融監管局及區縣金融管理部門與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實現“信息互通、監管互助、執法互認”,建立聯合懲戒激勵制度,對機構的監管評級、黑名單與市場監管部門的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吊銷營業執照等舉措聯動。加強對跨區域經營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與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監管局協調配合,定期共享跨區域經營的商業保理公司分支機構名單和經營信息。

二、規範經營行為,嚴守風險底線

(十一)商業保理公司應立足自身業務定位,迴歸本源,專注主業,突出供應鏈產業鏈金融服務特色,圍繞客戶需求創新業務模式、優化業務流程,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等原則,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切實發揮普惠金融作用,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及實體經濟能力。

(十二)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範圍應主要包括保理融資、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非商業性壞賬擔保,同時,還可經營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與商業保理相關的諮詢服務。商業保理公司應在取得相關經營許可並完成設立登記後6個月內營業,並保持持續經營;開業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十三)商業保理公司應建立科學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三會一層”的組織架構、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確保相互獨立和有效制衡,促進企業發展目標實現和加強風險防控,形成明晰的治理結構、科學的決策機制、合理的激勵機制和有效的約束機制。

(十四)商業保理公司應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範圍涵蓋與保理業務相適應的項目評審、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等,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促進可持續發展。

(十五)商業保理公司應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建立業務臺賬,記載商業保理業務收支情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六)商業保理公司應建立完善的風險預警處置機制,對經營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識別、分析評估和應對,健全完善對各類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糾正的的風險控制體系。

 (十七)商業保理公司應加強對重點客戶的管理,審慎把控同一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應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範關聯交易行為,確保關聯交易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要求。

(十八)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權屬(含相關附屬權利)登記外,商業保理公司需及時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相關權屬登記,將有關權屬狀態予以公示。

(十九)商業保理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1.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2.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3.將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4.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低於融資保理業務期末餘額的1%;5.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

(二十)商業保理公司應進一步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嚴守風險底線,不得有以下行為或經營以下業務:

1.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3.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4.與其他商業保理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5.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6.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7.實施“高利貸”、“套路貸”和暴力收貸;8.違規變更有關事項;9.提供虛假報表及資料;10.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三、加強信息報送,報告重大事項

(二十一)商業保理公司應按照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的要求,認真做好日常信息報送工作,落實專人專責,於每月8日前向市金融監管局和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個月商業保理公司主要數據月報表,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營情況說明書。

(二十二)商業保理公司應使用“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或市金融監管局要求的其他有關監管信息系統,定期登錄系統,全面填報企業基本情況、業務經營信息等相關數據信息。商業保理公司應在有關變更(備案)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後10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系統。

(二十三)商業保理公司發生下列事項的,應於發生後10日內向市金融監管局和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報告,並登錄“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完成重大事項報告:

1.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2.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10%的重大債務;3.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產20%的或有負債;4.超過淨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5.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二十四)商業保理公司發生下列事項的,應於24小時內向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報告,區縣金融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告後24 小時內向市金融監管局報告:

1.發生群體性事件或重大風險事件、重大負面輿情;

2.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3.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4.企業或其主要法人股東依法解散、申請破產或者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5.其他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商業保理公司應指定聯絡人,具體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工作,

報告內容包括事項簡要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應急措施。商業保理公司應對信息報送及重大事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四、強化行業自律,開展外部監督

(二十五)市商業保理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制定完善行業自律公約,規範行業競爭,開展政策宣傳、諮詢服務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工作,搭建行業內外部溝通交流平臺,並協助監管部門開展行業統計調查、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監管評級等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二十六)市金融監管局可以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揮專業作用,通過委託其開展現場檢查、審計審查、外部評級等方式,促進商業保理行業規範發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銀保監會對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來源: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融易學金融學院、供應鏈Finance智庫 sta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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