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申請“葫蘆娃”商標被裁定無效,法院稱損害角色名稱權益

“葫蘆娃,葫蘆娃,一根藤上七朵花......”葫蘆娃是不少人童年耳熟能詳的角色。有深圳公司申請註冊“葫蘆娃”相關商標被裁定無效,被判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4月29日消息,日前,該院審結了兩件“葫蘆娃HULUWA”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認定兩案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均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標法(以下簡稱修改前商標法)所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深圳公司申請“葫蘆娃”商標被裁定無效,法院稱損害角色名稱權益
深圳公司申請“葫蘆娃”商標被裁定無效,法院稱損害角色名稱權益

爭議商標。

據介紹,兩案爭議商標系第16504578號“葫蘆娃HULUWA”商標,與第11726392號“葫蘆娃HULUWA”商標,分別於2015年3月17日、2012年11月9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分別核定使用在“鐘錶指針(鐘錶製造);手錶”等商品、“電話機;可視電話”等商品上,商標權人均為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對兩件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隨後,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兩案被訴裁定,均予以無效宣告。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葫蘆兄弟》首發於1986年,現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根據兩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美術電影製片廠對於《葫蘆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權、對“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享有除署名權以外著作權。

因此,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該角色名稱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如果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這類標有“葫蘆娃”字樣的商品系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是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動畫片周邊產品。

法院認定,“葫蘆娃”這一作品角色名稱構成上述司法解釋中所指的在先權益,美術電影製片廠有權就“葫蘆娃”角色名稱主張在先權利保護。

法院認為,兩案中爭議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認讀等方面與“葫蘆娃”這一角色名稱完全相同。若註冊、使用在常見的電影衍生品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於“葫蘆娃”角色名稱的利害關係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繫,進而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正當地利用了“葫蘆娃”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擠佔了“葫蘆娃”角色名稱利害關係人基於該角色名稱所應當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採寫:南都記者 封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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