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詳細講解,值得收藏

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分類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是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它由各類消防應急燈具及相關裝置組成。

1. 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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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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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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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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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主要設備包括: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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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照明包括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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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照明設置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等部位,是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有效辨認和使用的照明。

消防備用照明設置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或場所,是確保消防作業繼續進行的照明。

供電要求

1. 當建築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且採用交流電源供電時,宜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提供雙電源,並以樹幹式或放射式供電。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提供該分區內的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電源。

當採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宜由雙電源中的應急電源提供專用迴路採用樹幹式供電,並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2. 當消防用電負荷為二級並採用交流電源供電時,宜採用雙回線路樹幹式供電,並按防火分區設置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當採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可由單回線路樹幹式供電,並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3. 高層建築樓梯間的應急照明,宜由應急電源提供專用迴路,採用樹幹式供電。宜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4. 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由同一分支迴路供電,嚴禁在應急照明電源輸出迴路中連接插座。

按照發光原理,疏散指示標誌分為:

電致發光型疏散指示標誌和光致發光型疏散指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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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標誌內容,疏散指示標誌分為:

出口指示標誌、疏散方向指示標誌、樓層指示標誌和避難層指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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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標誌設置部位

  1. 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2.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設能保持

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①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 m 2 的展覽建築;

②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 m 2 的地上商店;

③總建築面積超過500 m 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⑤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⑥車站、碼頭建築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築面積大於3000 m 2 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3.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汽車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指示標誌: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樓梯間和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4. 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指示標誌:

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樓梯間和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疏散指示標誌供電要求

1. 疏散指示標誌燈電源轉換時間應不大於5s。

2.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100 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 h。

(2) 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 m 2 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 m 2 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 h。

(3) 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 h。

疏散指示標誌照度要求

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疏散走道,不應低於1.0 lx;

(2) 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 lx;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 lx;

(3) 對於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 lx;對於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 lx”。

疏散指示標誌的設置要求

1. 出口標誌應設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嚴禁安裝在可移動的門、窗上。設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上部確有困難時(例如頂棚高度與安全出口、疏散出口處的門框高度相差無幾時),也可設在門框側邊緣,出口誘導標誌燈側邊緣距門框應不大於0.15m,宜在門的兩側安裝且不能被門遮擋,標誌的中心應距地面1.3m~1.5m。

2.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誌(燈)應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誌,箭頭所指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有向兩側疏散的可能性時,應選用向兩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誌;臨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時的疏散指示標誌(燈),箭頭應指向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3. 疏散指示標誌(燈)應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高度1.0m以下的牆面或地面上。設在疏散走道牆面上有困難或不具備設置條件時,也可設在頂棚的下面。除特殊情況外,標誌燈不應吸頂安裝,其上邊緣離頂棚宜不小於0.25m。

4.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誌(燈)應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誌,箭頭所指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有向兩側疏散的可能性時,應選用向兩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誌;臨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時的疏散指示標誌(燈),箭頭應指向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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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誌安裝間距不應大於20.0 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 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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