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問:私車公用租金開票問題

每日一問:私車公用租金開票問題

我司是一家檢測輔導機構,經常需要去企業視查和採樣之類。公司制度有規定,在公司無車可派的情況下,員工可以開自已的車去辦公司的業務,可以報銷發生的過路費和按1公司(小陳稅務理解:1公里)1.5元報銷油費。現在ETC可以開具過路費發票,發票名稱開的是公司名稱和稅號,但是發票上規格有車的牌號,目前我司稅審的時候,就這個發票被剔除,說是非本單位費用不得稅前扣除。說這個過路費要拿跟員工籤的租車協議去稅務局代開才可以?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根據實質課稅原則,企業租用個人車輛所發生的費用若確實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根據對方提供的發票及相關證明資料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單位租用個人車輛,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並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廈門地區實行500(含本數)以下免徵增值稅。

綜上,企業租用個人車輛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並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同時,在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過路費、汽油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准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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