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網上看到鄭州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騎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成年人騎電動車,在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上牌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違者處以50元罰款。”
其實原來對於電動車不讓帶人,市民都有不少意見,大家都知道,電動車愛闖紅燈,有時候不遵守交通規則,你治理電動車應該在如何讓電動車更遵守規則方面努力,包括罰款,包括路口執勤,包括抄寫交通規則,這都可以,但是你不讓帶人,原本兩個人一輛車,現在變成兩輛車,交通是不是更堵了嗎?再說現在的限時速15公里,隨著鄭州經濟的發展,鄭州區域也是不斷變大,有很多人都是工作離住的地方十幾公里,如果騎和電動車,原來可能40分鐘到了,現在呢,就得一個多小時,通勤成本啊,有人說你可以選擇坐地鐵,當然可以,但是你首先需要從家步行到地鐵口,然後從地鐵口步行到公司,時間也會長,另外坐地鐵的成本也會高於騎電動的成本,其實說的是什麼,制定政策的時候,儘量自己去體驗下,這比什麼都管用!另外多聽群眾的聲音,千萬不要拍腦門隨便定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