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走私離職員工被判刑,老闆屁事沒有

從一起走私案件看單位走私犯罪相關責任人員的認定

這是個真實案例。案例中的主人公孫某,2008年7月14日入職A公司任關務,主要負責關務處理的相關事務。2015年6月5日孫某從A公司離職。2017年12月28日,因A公司涉嫌犯走私罪,孫某被S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

已經從原單位離職,卻因原單位走私而被判刑,這個悲催的孫某到底幹了什麼?

孫某自己怎麼說?

孫某供述:其2008年7月進入A公司,負責關務和具體報關。2008年底,財務總監楊某說關務部門是花錢和產生費用比較多的部門,不管是進口貨物運費還是稅率都要儘量優化。其查看了歷年進口數據,鼓風機數量並不多,但是因為單價高,所佔進口金額比重大。其查閱了稅則書,發現841....000和841....099兩個稅號在描述上都叫風機,但是841....099的進口關稅比原來低2%,其知道公司進口的是鼓風機,但覺得可以嘗試將公司進口風機稅號改在此項下。之後,其到楊某辦公室彙報這個想法,楊某指示其以後按照841....099稅號來申報鼓風機。其不知道楊某有沒有向其他人彙報或者討論過。

老闆怎麼說?

證人劉某(原系A公司總經理)的證言:“A公司主要做空氣過濾器,其中所用的鼓風機均是向ABC公司購買的。據其瞭解,A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間,為降低產品成本,存在將風機10%稅率的稅號申報為8%的關稅率的稅號的情況。當時A公司風機進口事項由報關員李某具體操作,公司的報關部由財務總監楊某分管,他們均沒有向其彙報過這件事。

看看,出事之後,老闆一推六二五,說風機的進口事由李某負責,他不知道走私的事,跑的是不是夠快!

當然,作為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本文重點還是單位走私犯罪中如何認定相關責任人的問題。

1、哪些人應對單位走私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這裡的關鍵詞是“直接”,即只有對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才對單位走私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單位的其他領導和員工,都不對單位走私犯罪承擔刑責。

2、哪些人員應當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單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其應是對單位事務具有一定決策、管理、領導、指揮、監督權的領導人員;二是單位走私犯罪由其直接策劃、決定、批准、授意、組織、指揮,即應對單位走私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上述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單位的領導人員,就談不上單位主管人員;如果其在單位的領導職權與單位走私犯罪沒有直接關係,也不能說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另外,雖然在單位具有領導職務,但是,如果沒有參與單位走私的組織、決策、指揮,或者僅是一般參與,並不是起決定作用的,也不應對單位的走私犯罪負刑事責任。

3、哪些人應當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責任人員?

單位走私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除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外,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這些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參加單位走私犯罪行為的人都應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對於參加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人員,應根據對單位走私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責任不同而加以區別對待。只有那些積極參加,直接實施了單位走私犯罪行為,並且其行為與單位走私犯罪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才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對於那些在單位走私犯罪中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

4、單位一把手(董事長或總經理)一定是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嗎?

不一定。主客觀相一致是構成犯罪的前提,因此,一把手是否對單位走私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還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果單位走私犯罪由專門負責人員決定並組織實施,並且走私犯罪時間不是很長,規模也不是很大,那麼,該專門負責人員應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單位一把手即使知道走私行為,一般也不宜認定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單位一把手畢竟對單位的經營方式具有審查和決策的責任,如果單位走私犯罪規模較大,時間跨度較長,單位一把手在很長時間不對單位經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判斷並制止,實際上是對單位走私行為的默許和縱容,這也屬於一種決策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一把手應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由此可以看出,在單位走私犯罪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是並非一定是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是否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關鍵看其是否具體介入了單位走私犯罪,只有其對單位走私犯罪中所實施的組織、指揮、決策行為,成為單位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才能被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需對單位走私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單位走私犯罪行為是在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總經理決定的,那麼,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總經理,而不是董事長。

4、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人數上的限制嗎?

沒有人數限制。單位一般都有組織架構,比如從高管到中層管理人員再到一般員工的層層管理關係,所以,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人數上沒有特別的限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第3款規定:根據單位人員在單位走私犯罪活動中所發揮的不同作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確定為一人或者數人。

5、單位管理人員只要參與走私行為,就一定會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嗎?

不一定。如前所述,有些單位組織結構比較複雜,管理人員的身份地位都是相對的。因此,是否應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關鍵在於其是否參與了單位走私犯罪的組織、指揮、決策。如果沒有參與單位走私犯罪的決策,就不應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6、單位員工未經領導同意實施的走私行為,也是單位犯罪嗎?

成立單位犯罪,需要具備三個要件:即以單位名義實施;代表單位意志;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因此,單位員工未經領導同意實施的走私行為,是否成立單位犯罪,關鍵在於員工是否為單位利益,違法利益是否歸屬於單位。如果員工是為單位利益,那麼其所實施的走私行為的意志,可以上升為單位的整體意志。這種情況下,單位員工所實施的走私行為,符合的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徵,成立單位走私犯罪。相反,如果單位員工為自己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走私行為,犯罪所得歸自己所有,那麼則屬於盜用單位名義實施走私行為,不成立單位犯罪。

單位走私犯罪的案件中,領導把責任推給管理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筆者在代理的單位走私犯罪案件中,也見多了這種情況。所以,在此也提醒一下做員工的,工作中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線,什麼業績啊,獎金啊,提成啊,與自由相比,都一文不值。不要以為出事有老闆頂著,什麼事都敢幹,真出事時,老闆比誰跑的都快,頂包的一定是你。

各位,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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