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判處18年6個月,漢中又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獲刑

判處結果

11月25日,城固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豪等18人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

以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判處被告人張豪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同時分別判處被告人周琦、任瑤、馬康、任佳瑤、魏久堯、陳軍、張晉琿九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25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梁輝、張博琳、張康、劉朋、郭兵、周杰、王楹境、張天賜、賈猛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馬勝林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與原犯故意殺人罪未執行完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八個月零四天;該犯罪集團違法所得104000元及作案的工具,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首犯判處18年6個月,漢中又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獲刑

查明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豪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與被告人周琦、任瑤、馬康、任佳瑤、魏久堯、陳軍、張晉琿等人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張豪為糾集者,其他被告人積極參與,人員相對固定,分工相對明確的犯罪集團,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目無國法,膽大妄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照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應當按照惡勢力犯罪集團予以處罰。

首犯判處18年6個月,漢中又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豪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糾集周琦等多名被告人開設賭場,催收高利貸,持械鬥毆,爭霸一方,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犯罪集團性質符合兩院兩部法發[2019]10號《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惡勢力及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張豪是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首犯判處18年6個月,漢中又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獲刑

來源 | 城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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