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樣不承擔債務?

每日學點婚姻法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最為集中的體現夫妻感情不和離婚的過程中,一種是在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進行劃分,這種情形又和夫妻採取的離婚方式有關係,如果夫妻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則夫妻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當然這種約定本身,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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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於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離婚後要不要承擔債務,取決於你們的債務情況。如果有認定為您的個人債務的部分,你是有義務個人承擔的。如果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找您或者您的前配偶任何一方要。即使你和你的前配偶有約定,你們的共同債務由你的前配偶承擔,但是這個約定也只能是你們內部的約定,對內有效,對外無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依然可以向您要債,只是您可以依照你們的內部約定向您的前配偶追償。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安博律師


離婚後怎樣不承擔債務,要看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來決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

離婚時對夫妻債務分割,未能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分割。對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人償還,對於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在實際生活中,對於婚內一方借款,是夫妻一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還要看證據。

因此,當夫妻離婚債務糾紛時,首先還是考慮,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如果是屬於個人債務的,那另一方即不用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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