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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9日,张正某与张秀某签订 《双方协议》,约定张正某借给张秀某100万元,张秀某给张正某做情人。如 果张秀某不给张正某做情人,则应当返还所有借款,如果张正某要求解除与 张秀某的情人关系,则该借款抵作给张秀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 内容。同年11月27日,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正某已出资70万 元,以张秀某名义购买杭州市房屋两处,其中一处的按揭余款由张正某支付。张秀某自愿做张正某的情人,如果张秀某违反承诺,则退还张正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按揭款,张正某提出解除与张秀某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某不退还上述款项。张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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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览】

杭州中院认为:张正某与张秀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 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正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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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驳回张正某起诉的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它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 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 上而言,张正某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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