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與罰!

文/張良律師

下午開了一個庭,被告涉嫌罪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整個庭審過程很順利,控、辯、審、被告人和被害人五方都很和諧,正如周院長所說: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達到了很好的統一!

庭是開完了,但作為本案辯護人,從本案案發一直到本案開庭結束,看著我的當事人要面臨牢獄之災,其間所經歷的一些事情,還是值得記錄下來,尤其是對一些企業家或者說一些小老闆有借鑑意義。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整個刑事法律當中毫不起眼,甚至沒有人關注,但其入罪門檻較低,可以說一些用人單位或者說一些企業主一不小心都能踩上雷區,導致萬劫不復境地!

本文旨在討論觸犯本罪最需要注意的哪些問題,幫助準備創業和正在經營的企業家,用人單位,僱主等避免刑事風險,出了問題能夠從容應對,防止身陷囹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看述法條的規定,也許即便是專業人士也需要認真的分析和梳理,還要認真研究相關的司法解釋,才能明白該罪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鑑於本文具有普法性質,筆者就儘量用最通俗的語言結合親辦案例告訴有需要的讀者,避免該罪的刑事風險最需要注意的問題。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通俗的說就是欠薪,但二者又區別明顯。

一、拒不支付和欠的區別!

刑法規定的拒不支付的情形是包括轉移財產,逃避等方法和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兩種情形!

在實際生活當中,投資做生意,開辦企業,總是有風險,從追求美好生活的角度來說,可以說沒有一個人不想把生意做好,但在當前的環境之下,由於管理不善,資金拆解,競爭壓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出現經營虧損,甚至連工資都暫時無法發放!其實這些都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常態,遇到暫時的困難,但只要能夠有時間,通過調整經營方式,暫時的困難總會能夠度過的,因此說,欠薪不可怕!可怕的是發生欠薪以後人心渙散,甚至老闆也沒有了注意,不知如何面對?接著就出現了拒不支付的相關情形,接著鋃鐺入獄。

二、勞動報酬和薪的區別!

這兩個概念在一般的老百姓觀念當中基本上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在法律意義上勞動報酬比薪的概念外延要大的多,薪是的是薪水,也就是平常所說的工資。但勞動報酬不僅僅包括工資,主要是三部分:

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因此拒不支付這三部分的勞動報酬均可能構成此罪。

三、最重要的一點: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重點來了,該罪由法律擬製規定了這樣一個犯罪構成,立法目的還是遵循刑事法律的謙抑性原則,倒逼用人單位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防止和避免社會矛盾的激化。

實踐當中,一個企業或者用人單位出現欠薪的情況,最開始的表現一定員工先跟老闆討要工資,這個時候矛盾還在用人單位內部,如果老闆不能及時解決問題,員工很可能要通過勞動局或者勞動監察大隊反應相關問題,在當前的大環境之下,由於欠薪行為的頻發導致社會矛盾的加劇,國家層面為了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同時也是督促國家有關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力圖將廣義上的欠薪問題在行政層面予以解決!

只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才納入刑法的視野,動用刑事手段予以打擊。

因此,作為用人單位的老闆或者企業的直接負責人員,在發生此類問題時一定不能逃避,要敢於面對問題,面對矛盾,想方設法的去解決,千萬不能一走了之。尤其要注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及時溝通(主要是指勞動監察部門),保持隨時聯繫,並保留隨時聯繫的相關證據。

防止出現某種原因,比如勞動局監察大隊拿出證據說,打電話不通,發短信不回,張貼公告也沒有人回應等問題。到時候只怕有理也說不清了,只有等著進監獄吧!

總之,還是奉勸諸位遵紀守法,法律的紅線千萬守住,才是長久之計。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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