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905期:公路上晒糧食致行人滑倒,誰該負責?

案情簡介

某日,吉某在公路上晾曬玉米時佔用了通行路面,李某駕駛三輪車經過時被玉米顆粒滑倒,造成骨折和三輪車損壞。事後查明,李某超載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當地交通運輸局對於在公路上曬糧食的行為沒有及時制止,也沒有設置警示防護標誌。那麼此次事故責任該如何分配呢?

以案釋法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但本案的損害結果是李某的超載行為、吉某在公路上的曬糧行為、交通運輸局的管理不作為三方面原因共同作用造成。三方雖無共同過錯,但其行為間接結合導致發生同一損害結果。最終,法院綜合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各方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等因素,判決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吉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交通運輸局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提示

每到收穫季節,全國各地因公路曬糧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接連發生,因佔用公路曬糧產生的交通事故和責任糾紛不斷。

法律規定,由於違法曬糧原因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由佔用者非法佔用道路活動引起的交通事故致通行人員、車輛及其它財產遭受損失的,非法佔用者應當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