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律師:離婚後公房遇到拆遷徵收補償利益如何分割?

周某某、王某某兩人原來系夫妻關係,於1985年結婚,婚後通過王某某父親原承租的上海市控江路896弄7號601室公房增配一套房屋為東大名路649弄78號。該《職工住房調配通知單》載明:租賃戶名王某某,家庭主要成員周某某。後周某某與王某某於1997年經虹口法院調解離婚,離婚調解書載明:三、離婚後,原由王某某租賃的本市東大名路649弄78號二層前樓、後樓仍由王某某租賃,該房的前樓由王某某居住,後樓由周某某及第三人周某某母親居住。且離婚後兩人分戶,變成一證二戶,即一個租賃卡,二個戶口簿。2003年周某某與王某某簽訂一份《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1、如分房屋各得其所,2如分房屋款總數兩人對半分,第三者周某某母親無權所得,此協議書雙方同意有法律效果。

后王某某與曹某某再婚,王某某將自己母親吳某某,以及曹某某兒子、媳婦以及子女戶籍遷入公房。公房被徵收前,公房系由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母親共同居住,周某某、王某某離婚後由周某某、周某某母親共同居住。公房在2009年後由周某某、王某某對外出租,租金基本雙方對半分,直至公房被徵收。

2018年12月,王某某與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徵收實施單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徵收協議)。根據徵收協議,係爭房屋公房租賃憑證記載居住面積19.40平方米,認定建築面積29.88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2,474,536.26元,裝潢補償14,940元;該戶選擇貨幣補償;其他各類補貼獎勵包括搬遷費7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2,000元、無不予認定建築面積殘值補償4萬元、簽約面積獎29,880元、簽約比例獎12萬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58萬元、促籤促搬獎32萬元;結算單上另有簽約比例獎超比例遞增部分差額7萬元、按期搬遷獎2萬元、臨時安置費補貼12,000元、早籤早搬加獎9萬元、增發臨時安置費補貼7,200元,簽約搬遷計息獎45,603.18元。上述款項共計3,826,859.44元,尚未發放。

周某某與王某某因上述徵收補償利益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故周某某委託上海星圖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代理,向虹口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依法分割徵收補償款。根據案件情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法院裁判口徑來判斷,楊律師分析認為可以主張要求分得徵收補償款二分之一,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徵收公房來源於周某某、王某某結婚增配所得,且《職工住房調配通知單》載明租賃戶名王某某,家庭主要成員周某某。即周某某、王某某系該公房的原始受配人,周某某也系共同居住人,按照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第十條,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該公房徵收補償利益應歸周某某、王某某共有。

二、周某某、王某某雖然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但離婚時並未對公房進行分割,按照離婚民事調解書內容來看,離婚後,原由王某某租賃的本市東大名路649弄78號二層前樓、後樓仍由王某某租賃,該房的前樓由王某某居住,後樓由周某某及第三人周某某母親居住。即雙方僅僅對如何居住進行約定,但並未對公房進行分割,故周某某、王某某對公房均有相應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也由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公房承租權由誰行使,一方放棄,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並且遷出戶口。如有此類似約定的,則一般認為放棄取得經濟補償遷出戶口一方,則不再對公房享有原有的權益,故在徵收時再主張分割徵收補償利益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三、周某某、王某某在2003年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也明確今後公房被拆遷徵收時如何分配,結合協議書內容來看,周某某、王某某約定如分房屋款總數兩人對半分。據此,該公房的徵收補償款也應由雙方對半分。而這個協議書系雙方當時真實意思表示,並且雙方簽字予以確認,故應該予以尊重執行。

四、雖然公房內由王某某等7人戶口,但實際上其他戶口人員均掛在王某某一戶名下,且均因與王某某存在關聯,而被遷入戶口,這些其他戶口人員與公房無任何關係,對公房也無任何貢獻,且均未實際居住在裡面,故應認定為空掛戶口,不應分得公房徵收補償利益。退一萬,即便法院認為其他戶口人員與徵收補償利益取得有一定關聯,按照前述理由,也應該在王某某取得徵收補償利益的範圍內進行再分配,不能影響到周某某的徵收補償利益份額,否則違反了最基本公平原則。

本案經過虹口法院審理,最終法院判決認為,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徵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曹某某、吳某某以及其他戶口人員的戶籍雖在係爭房屋內,但均系從本市他處住房遷入,且從未在係爭房屋實際居住,不屬於係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徵收補償利益。周某某是係爭房屋原始受配人,戶籍在冊且長期實際居住使用係爭房屋,屬於共同居住人,有權分得徵收補償利益。周某某以其與王某某簽訂的《協議書》為依據要求分得徵收補償利益的二分之一,本院認為,《協議書》簽訂於2003年,當時係爭房屋尚未被徵收或拆遷,其內容也並未明確表述系對徵收補償利益的分配,故《協議書》不能作為本案分配徵收補償利益的依據。係爭房屋系王某某父親單位增配而來,王某某與係爭房屋來源較為密切,綜合考慮王某某為係爭房屋承租人及房屋來源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周某某可分得徵收補償款170萬元,餘款可由王某某分得。

一審判決後,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均未上訴,故該判決生效後,周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取得了相關證書補償款。

需要提醒的是,周某某在起訴聽取上海星圖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的建議,在起訴同時依法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王某某在徵收部門的相應徵收補償款,故本案一經判決生效,就順利取得了補償款項,周某某完滿達到了自己訴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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