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9日電 (鄭煥周)日前,福安法院審結一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該案蔡某為出售一批證件遺失的超標電動車,通過他人辦理了51本虛假的非機動車行駛證和9張虛假的非機動車車牌,福安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福安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蔡某為出售一批已辦理真實行駛證但證件遺失的超標電動車,便通過他人辦理了51本虛假的非機動車行駛證和9張虛假的非機動車車牌。
9月12日,蔡某和經營某車行的顏某約定,將100輛超標電動車(含車牌和行駛證)以178950元的價格出售給對方,並實際交付51輛含虛假的非機動車行駛證和9張車牌的超標電動車。
9月18日,福安市公安局在顏某經營的車行內,查獲上述非機動車行駛證和車牌。經比對,涉案的51本非機動車行駛證和9張非機動車車牌均系偽造。2019年11月4日,蔡某主動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偽造、買賣非機動車行駛證51本,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此外,蔡某簽署具結書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我國法律作出上述判決。(完)
http://www.0593cns.com/
閱讀更多 寧德新聞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