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9日电 (郑焕周)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该案蔡某为出售一批证件遗失的超标电动车,通过他人办理了51本虚假的非机动车行驶证和9张虚假的非机动车车牌,福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蔡某为出售一批已办理真实行驶证但证件遗失的超标电动车,便通过他人办理了51本虚假的非机动车行驶证和9张虚假的非机动车车牌。
9月12日,蔡某和经营某车行的颜某约定,将100辆超标电动车(含车牌和行驶证)以178950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并实际交付51辆含虚假的非机动车行驶证和9张车牌的超标电动车。
9月18日,福安市公安局在颜某经营的车行内,查获上述非机动车行驶证和车牌。经比对,涉案的51本非机动车行驶证和9张非机动车车牌均系伪造。2019年11月4日,蔡某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伪造、买卖非机动车行驶证51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此外,蔡某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法律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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