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違法建築說拆就能拆?當然不是

隨著城市發展步伐的加快,許多地區需要進行徵地拆遷,從中有大量以拆違代拆遷的現象出現,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那麼即使是違法建築,其拆除行為也需要依合法程序進行。

首先,《拆除決定書》進行“強拆”的先決條件是針對違法建築下發的。違法建築通俗的說就是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而建設的建築。

其次,行政執法部門要出具“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若直接強拆就是違法違規的。

最後,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收到《拆除決定書》的人,不停止建設或者在《拆除決定書》規定的時間內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由此可以得出,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的機關,才有這個強拆的權利。

拆遷時違法建築說拆就能拆?當然不是

若在收到《拆除決定書》後或者在《拆除決定書》規定自行拆除房屋的期限內即沒有申請複議也沒有提起訴訟的,那麼行政執法部門(也就是上述“人民政府責成的部門”)要發出一個催告書

催告書有兩點需要大家注意:第一個就是,發出催告書的前提是《拆除決定書》規定自行拆除房屋的期限內,收到《拆除決定書》的人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第二個點就是:催告書限拆的時間期限必須是合理的。這個合理期限是要給咱們合理的時間去搬家騰房等,比如一個案子:催告書週一發給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週三要強制拆除,當事人的房屋是長時間居住的家,因此,只給一天的時間去搬家騰房,就是不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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