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太隨意 政府也得吃官司

【案件回放】2017年8月,河北平泉市人民政府依據《平泉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實施意見》和《河北省土地登記實施細則》的規定,公告註銷劉廣興的XXX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劉廣興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註銷公告。劉廣興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平泉市人民政府涉案註銷公告、撤銷承德市人民政府涉案行政複議決定。被告平泉市人民政府辯稱:一、原告超佔面積116.16平方米,不符合《平泉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實施意見》規定,平泉縣國土資源局向原告下達了《關於撤銷劉廣興土地使用證的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沒有辦理土地更正登記。二、根據《河北省土地登記實施細則》,在原告人土地登記期間,有人對其土地登記提出異議,應不予頒發證書;原告存在土地超佔違法行為正在處理階段,因此註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原告拆除違法部分後再進行土地登記。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經庭審質證,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被告平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作出的土地使用證註銷的公告;撤銷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承政複決字(2017)53號行政複議決定。

不動產登記太隨意 政府也得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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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李武義主任認為,根據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平泉市國土資源局已將“關於撤銷土地使用證的通知”送達給原告,且通知中的15日少於30個工作日的規定,故屬程序違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個工作日後,依法予以更正。本案中,雖然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頒發機關署名平泉市人民政府,但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施行後,應當以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名義處理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有關事項,而本案中的註銷登記公告系以平泉市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故屬程序違法。

不動產登記太隨意 政府也得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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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從不動產登記實踐來看,有的規範性文件中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允許登記機構隨意依職權啟動登記程序的規定。這種做法嚴重損害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質上是國家權力對市場的過分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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