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不按規定申報、登記,罰

用工單位和出租房主注意了:一定要按照法定職責申報、登記,否則必將受到處罰!

2月1日,天福轄區一遊樂場負責人蔣某未按規定組織流動人口劉某、李某申報居住登記;2月24日,文昌路一服裝廠負責人鄒某未組織流動人口許某、李某申報居住登記。

根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蔣某、鄒某分別被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月25日,銀河世家小區出租房主曹某,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李某的身份證信息;

2月25日,北宮街出租房主王某,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王某的身份證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曹某、王某分別被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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