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为了巩固统治秩序,颁布了许多法令。这些法令在蒙语中称为

“札撒”。成吉思汗的“札撒”对后代影响很大,已经失传,但在各种史籍中有一些片断的记载。这些片断记载中关于军事方面的有:每个万户、千户、百户都应随时作好准备,一旦命令下达,立刻出征。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成吉思汗颁布“札撒”图

在作战时,如果一甲中有人逃跑,同甲的其他人将判死刑;如果一甲中有人奋勇前进,其他人不眼着前进,也要处死;如果一甲中有人被俘,其他人不去援救,这些人亦将处死。作战时,不听从命令的,“虽贵必诛”。凡是敢于抵抗的城市、乡村,一旦攻克后,全体居民“皆诛之”只有工匠得免,等等。这些法令对于蒙古军队的战斗力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蒙元“札撒”的特点

忽必烈称帝后,广泛采用“汉法”。军队的体制进行了改革,“札撒”(军事法)的内容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许多军事法令和法规,以后的继承者又陆续有所补充、修正。总的说来,有元一代的军事法,既保存了相当多的蒙古传统,又吸收了前代封建王朝的许多原则,形成一种混合的体制。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元代皇帝下达命令图

​元代中期,皇帝下令编纂一部政书,名叫《经世大典》,实际上是元代各种典章制度的资料汇编。其中《宪典》部分,辑集整理了有关刑法的资料。《宪典》又分若干篇,内有《军律》一篇,即军法。此外,在《职制》篇中,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

元代中期另一部官修政书《大元通制》,其中的《条格》部分内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在其他文献中,也有关于军事法的记载。从有关文献看来,元代的“札撒”(军事法)的特点是,特别重视: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和奖惩,“札撒”(军事法)的执行的监督。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二、蒙元对逃服兵役的处理办法

元朝的法律规定,对于逃服兵役者严加惩罚。军户申告贫乏要求免役,必须经所在官府核实,如果情节虚假,就要由监察部门加以追究。军户贫乏已经得到“存恤”(免役数年)之后仍然逃避服役的,要杖八十七,发遣当军。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抓捕逃兵图

防戍军人于屯驻的地方逃走,杖一百七,再犯就要处死。如果指派出征时逃避,就要斩首示众。军人服役,必须“正身当军”,不能雇人顶替(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例外)。统军官吏接受贿赂纵容军人私自替代或逃役者,轻则降职,重则除名。

三、蒙元对军队纪律的保证措施

元朝为了保证军队的纪律,在军纪方面也采取了严格的规定。如:(1)群众纪律。在蒙古国时期,军队出征时,携掠人口财物,是得到允许和鼓励的,任意杀人也被认为是正常的现象。军队的给养,主要也靠掳掠来解决。这种情况,后来有很大的改变。军队征伐时“掳掠良民”的行为,“严行禁止”。在各处镇守的军队,自立营所,不许无故到百姓家中;凡是勒索酒食和放纵牲畜践踏咀食田禾的,罪及主将。军队无论屯驻或出征,都由政府供应粮食,不许扰害居民。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蒙元军队纪律图

(2)战场纪律。蒙古国时期有严酷的战场纪律,元朝在这方面继承了蒙古国的传统。临阵先退的,处以死刑。统军追捕寇盗,分守要害之地,约定互相声援,如果稽留失期以致将士被寇盗所杀,又不立即追袭者,也要处死。出征时军无纪律,变更命令,背约失期,都要根据情况定罪。

四、蒙元对军官的奖惩办法

蒙元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仗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军官不许擅自离职,违者有罪。凡因镇守不严,寇盗入境杀掠,军官坐罪,民官不坐。镇守边陲三年至五年无盗者,军官升阶或升等。军官惟利是图,以致士卒因苦逃亡,兵籍空虚,都要定罪;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蒙元军官奖惩图

各级军官役使军人都有定额,超过定额的有罪。军官克扣军人应得的钱物,擅放军人回家,驱使军人致死,役使出征军人家属,等等,都要量事断罪,情节严重的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五,元朝对“札撒”的补充内容——“条画”

上面所说的是元代“札撒”军事法的主要内容。元朝政府还陆续颁布过不少“条画”(条例),对军队的训练、装备、纪律、生活等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重要的有至元十五年(1278年)的《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大德三年(1299年)的《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至大四年(1311年)的《拯治军官军人条画》、延祐七年(1320年)的《军中不便事件》等。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颁布“条画”图

这些条画都是针对军队中的各种弊病而作出种种具体的规定。军中的弊病集中表现为军官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剥削和压迫,颁布这些条画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官的不法行为,调整军官与军人的关系。这里还有必要说一下“札撒”(军事法)的执行和监督的问题。

六、蒙元对“札撒”的执行与监督措施

蒙古国时期,军官犯法,由上一级主管军官处理。可以说,无论蒙古军或汉军的高级将领,对自己的部属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蒙古大汗很少过问。忽必烈改革军政,对将领们的处置权力加以限制。中统三年(1262年)下令:

“自今部曲犯重罪,鞫问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诸法。”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忽必烈调查“军官不法”图

不仅如此,忽必烈建立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军官的不法行为,也在监察机构纠察的范围之列。最初规定的由监察机构纠察检举的军官不法行为有:私放军人还家或令人冒名顶替,俘获申报不实,功赏增减隐漏,边境有声息不即申报,边城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后来又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私自占使商人作商贩或佃户,军人掠卖归附人口骚扰百姓不能约束,屯田官不用心以致无成(无收获),起补军人时作弊骚扰军户。

监察机枃调查“军官不法”事时,“枢府(枢密院)不得委官过问”。军队出征时,常有监察部门的官员随同,进行监督。地方有军务重事,行省官、统军官要与监察部门(行御史台)共同决断。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七、结语:

元朝的“札撒”(军事法),内容广泛,对于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和纪律,起过有效的作用。但是,元朝的军官(特别是蒙古、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军事法实际上并不能严格执行。中期以后,军律松弛,军纪涣散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元末农民战争爆发,官军每战必溃,这和军律军纪的败坏是有密切关系的。

元代军事制度的特点,是将草原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制度与中原封建王朝传统的军事制度融为一体,既将蒙古军队的编制与作战训练办法推广到其他军队中去,又吸取了中原军制传统,诸如建立专门军事指挥机构、设置中央禁军、开辟军事屯田、实行征兵制度等做法。为了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元廷推行压迫政策,在吸收“汉法”对军政进行改革、调整中,都要围绕“蒙古本位”来做文章,就是这种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

“札撒”:元代保障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元朝军队图

元代实行的军户制度、卫所制度等,为后继的明朝所吸收。而蒙古军队的一套作战、训练办法;在蒙古统治者被明军逐出中原后,仍在草原上的蒙古各部中实行,并对后来清朝的军事制度有着较深的影响。

主要参考资料:

《元史》卷103《刑法志二・职制下》。

《通制条格》卷7《军防・军官课最》

拉施特《史集》、《世界征服者史》

加宾尼《蒙古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