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監督作為學校規範辦學、科學管理的重要保障,中小學如何落實

民主監督作為學校治理結構四大要素之一,勢將成為今後學校發展的重要抓手。它是學校規範辦學、科學管理的重要保障,又是培育師生校園文化建設形成民主意識的基地。當前,學校的民主監督在實施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學校管理層、學校領導班子還是需要主動接受學校委員會、內部成員和社區的監督。

中小學內部的民主監督的落實,以完善校長負責制這一根本管理體制作為重要目標,具體實施還包括黨組織的保證監督、各方群團組織對學校決策的參與、學校教職工委員會的民主監督等。


民主監督作為學校規範辦學、科學管理的重要保障,中小學如何落實

一、實行中小學校長負責制

校長負責制,已成為我國中小學目前實行的校內領導體制。1993年《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依靠教職員工辦好學校。”校長負責制的內涵為在上級黨組織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校長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學校工會維護學校教職工合法權益。

校長負責制是一年制度體系,校長全面負責只是一個方面的要求。校長作為學校的法人代表,按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並代表政府承擔管理學校的全部責任。校長對學校的各項工作,包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全面負責。同時,必須處理好黨組織保證監督、教職工民主管理與校長全面負責的關係。黨組織通過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對校長負責制實施起到保證、監督作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教職員工對校長負責制進行監督的重要形式。


民主監督作為學校規範辦學、科學管理的重要保障,中小學如何落實

完善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旨在發揮校長負責制在學校依法辦學、民主管理中作用的重要基礎。在我國的不同時期,國家都對中小學實行多方參與的民主決策機制提出了要求。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在提出逐步實施校長負責制的同時還指出,“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由校長主持的、人數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務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教育規劃綱要》提出,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構。《依法治校綱要》提出,建立有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參加的校務委員會,完善民主決策程序。中小學校務委員會已在部分地方有過試點實踐,也取得了一定經驗。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指出,“堅持放管服相結合。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把該放的權力堅決放下去,把該管的事項切實管住管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的新型關係。 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推進校務公開,注意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師生員工參與討論學校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因此,今後中小學校長負責制下,學校的校務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黨組織保證與監督作用的發揮

中小學黨組織擔負著聯繫、宣傳、組織、團結全體教職員工,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到學校的重要責任,為全面深化教育綜合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系統推進育人方式、辦學模式、管理體制、保障機制改革等,提供堅強的政治、思想和組織保證。中小學黨組織主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具體表現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教育方針在學校的貫徹執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對學校幹部、教師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對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實行政治、思想組織領導,支持他們圍繞黨和學校中心工作,根據各組織的章程和特點,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做好學校的統一戰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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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的保證與監督作用還表現在對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明確了“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工會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的通知》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制”。

三、教職員工主動參與民主管理作用的發揮

發揮教職工主動參與民主管理的作用,是保證校長負責制規範執行的要求,也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都對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做了具體規定。“學校及其也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育法》第三十八條件)。“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教師法》第七八),將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為教師的權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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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代表、組織機構等已作出具體規定。教職工作代表大會的職責是代表全體教職員工對學校各項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教職的主人翁作用。其中第十三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的權利細化規定:

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都要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才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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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規定,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它

需依法依規地維護好學校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這也將是現代化學校管理標準的一個重要指標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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