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有權為自己提出量刑建議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有權為自己提出量刑建議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只要提到“量刑建議”,馬上就會想到檢察機關才有權利提出量刑建議。的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議。

但是,在訴訟過程中除了檢察機關以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是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並說明理由的。

法規依據:《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並說明理由。

以上各個“角色”中,檢察院,辯護人和代理人一般在提起訴訟,或者是提交代理詞的時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見的,那麼當事人也可以嗎?當然可以。其實在庭審的過程中,當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是有自辯的權利的,當然也就有為自己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了。當然這裡提到的當事人還包括被害人及其辯護代理人,也有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

同時,大家一定要注意,量刑建議作為公訴權的一部分,是國家通過相關法律賦予特定人或特定機關行使的權力。同時,我們提到的“量刑建議”只是一個建議而已,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審判。也就是說,任何一方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都會考慮。但是,這裡提到的“考慮”不是接受,而是根據幾方質證的結果。說白了,就是誰給出建議依據更為真實,更有證可尋,法院才會接受哪方的建議,沒有證據和法律依據的建議,法院是不會接受的。

有人可能會說,人家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是行使公權力。而當事人,或者辯護人以及訴訟代理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是私權利,效力與之相比較肯定相對較弱。這個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因為在提出量刑建議的時候,沒有私權利,全是公權力。畢竟,這項權利是法律法規賦予的,任何一方都是平等的。完全是幾方質證,辯論,和誰更為真實更有法可依的一個結果。

切記一點,法院審判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哪一方屬於事實,哪一方有法可依,法院就會接受哪一方的建議,這與權力的大小無關,與“角色”更無關。

下面咱們就看看相關法規,就量刑意見的提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五部委《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四條 量刑辯論活動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
  (二)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意見;
  (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答辯並發表量刑意見。


  第十五條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出現新的量刑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待事實查清後繼續法庭辯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採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內容以及相關法條我們知曉了,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是可以提出量刑意見的,但是哪一方更能夠被法院採納,還要看事實,看證據,看法律依據。

小結:量刑建議權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屬於公訴權的內在組成部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