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有权为自己提出量刑建议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有权为自己提出量刑建议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只要提到“量刑建议”,马上就会想到检察机关才有权利提出量刑建议。的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检察机关以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是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的。

法规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以上各个“角色”中,检察院,辩护人和代理人一般在提起诉讼,或者是提交代理词的时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的,那么当事人也可以吗?当然可以。其实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是有自辩的权利的,当然也就有为自己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了。当然这里提到的当事人还包括被害人及其辩护代理人,也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

同时,大家一定要注意,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同时,我们提到的“量刑建议”只是一个建议而已,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审判。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都会考虑。但是,这里提到的“考虑”不是接受,而是根据几方质证的结果。说白了,就是谁给出建议依据更为真实,更有证可寻,法院才会接受哪方的建议,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建议,法院是不会接受的。

有人可能会说,人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是行使公权力。而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私权利,效力与之相比较肯定相对较弱。这个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在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没有私权利,全是公权力。毕竟,这项权利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任何一方都是平等的。完全是几方质证,辩论,和谁更为真实更有法可依的一个结果。

切记一点,法院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哪一方属于事实,哪一方有法可依,法院就会接受哪一方的建议,这与权力的大小无关,与“角色”更无关。

下面咱们就看看相关法规,就量刑意见的提出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五部委《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第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内容以及相关法条我们知晓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是可以提出量刑意见的,但是哪一方更能够被法院采纳,还要看事实,看证据,看法律依据。

小结: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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