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廳官受賄1720萬元用於炒股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舒受賄案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周舒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3年至2013年,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及撥付工程款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6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案發後,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在案。

在周舒受賄案的行賄人員中,寧夏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某最具典型性。他先後“圍獵”寧夏兩任交通廳廳長,周舒的繼任者許學民(已判刑)曾收受其賄賂摺合人民幣600多萬元。

2007年3月,段某聽說周舒要出國,便以送路費為名送給周舒1萬美元。2010年11月,段某又以相同名義送給周舒2萬美元。取得周舒的信任後,段某先後多次向其行賄。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春節前,段某3次在周舒所住小區門口行賄,金額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6年來,段某總共送給周舒現金502萬餘元,周舒將這些錢用於證券投資。

據段某供述,他給周舒行賄的目的是感謝周舒幫助其所在公司承攬工程,並希望以後繼續獲得幫助。段某所在公司承攬交通廳項目時,周舒基本都幫過忙。因為在項目開標後,根據報價評分,一般前三名會成為預中標單位,但緊接著進行的強制性響應條件的審查環節,如果沒有周舒首肯的話,即使報價評分排第一名也會被踢出局。

在另一起受賄案中,經法院查明,周舒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新疆金石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新疆金石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的請託,為該公司承攬寧夏交通廳瀝青採購項目,以及撥付工程款提供幫助。

2007年春節,葉某某送給周舒現金60萬元。2006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葉某某先後分4次,將借他人名義開辦的30張銀行卡送給周舒,上面存有人民幣共計390萬元。周舒拿到銀行卡後全部支取,並將收受葉某某的450萬元也陸續投入股市。

2010年下半年,葉某某找到周舒,稱其將在山東日照成立山東金石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準備送給周舒200萬股原始股。為了安全起見,股權暫時登記在他人名下。

2015年,國家反腐力度加大,葉某某怕被查出送給周舒200萬股原始股的事情,就向周舒提議,以每股3元的價格再購買100萬股該公司的原始股,連同之前送的200萬股原始股,做一份300萬元購買300萬股原始股的轉讓協議,並登記在周舒的親友名下。至案發前,這300萬股原始股從未參與過分紅。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葉某某通過他人結識了周舒,稱想投標寧夏交通廳的瀝青項目。周舒告訴葉某某,在交通廳招標瀝青的時候會採用最低價中標法,讓葉某某以最低價投標。因為新疆金石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瀝青價格比其他經銷商低,曾發生過流標的情形。葉某某在投標時,就將新疆金石置業公司拉進來陪標,實際葉某某是這兩家公司的同一個老闆。

周舒2013年從寧夏交通廳調離後,葉某某的公司參與寧夏交通廳的瀝青項目投標就再也沒中過標,甚至有時連招投標的預審都沒法通過。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周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一審宣判後,周舒不服,向寧夏高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真審查了周舒的上訴理由,並訊問了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經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且一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到,周舒將其收受的現金,除小部分用於個人花銷外,其餘大部分都投入到股市。如寧夏路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寧夏路捷建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為感謝周舒在其公司承攬交通廳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6次送給周舒60萬元,周舒將錢全部投入到股市。

經會計事務所鑑定,對涉案的21個證券賬戶資料,以及與這些證券賬戶相關聯的18個銀行賬戶對賬進行分析鑑定,相關期間產生的股票(基金)盈虧為人民幣盈利146萬多元,美元虧損54萬元。

據周舒自述,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股市剛起步時,他買賣了寧夏的兩支新股認購證,獲利頗豐,取得了人生第一桶金,從此開始迷戀股市。尤其中央解禁領導幹部不能炒股的規定後,周舒開始學習炒股之道,不僅將自己的原始積累投入股市當中,更把之後不斷收受的非法收入全部投入股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