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18 年,“巴布豆”商標之爭終審判決

據瞭解,2017年2月9日,巴布豆中國公司對泉州巴布豆公司申請註冊的第1708658號“BABUDOG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如圖)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實際上,早在2002年,訴爭商標已引發了相關紛爭。


歷時18 年,“巴布豆”商標之爭終審判決

  2000年11月1日,福建晉江萬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稱萬泰盛公司)提交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牛皮、書包、傘、香腸腸衣等第18類商品上。訴爭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上海巴布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於2002年1月提出異議,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經審理決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隨後,萬泰盛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複審。2012年2月9日,原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2015年,訴爭商標經核准轉讓至泉州巴布豆公司。

  時隔5年後,巴布豆中國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其第3387370號“巴布豆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如圖)及關聯公司巴布豆控股公司的第1434725號“LITTLE BOBDOG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如圖)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巴布豆中國公司在先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小狗作品(下稱涉案作品,如圖)構成實質性近似,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

歷時18 年,“巴布豆”商標之爭終審判決


  據悉,引證商標一由上海巴布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於2002年11月29日提交註冊申請,2004年8月28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錢包、傘、書包等第18類商品上,2010年11月經原商標局核准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巴布豆中國公司;引證商標二由紅林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10日提交註冊申請,2000年8月21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傘、書包等第18類商品上,2009年8月經原商標局核准轉讓至巴布豆控股公司。

  針對巴布豆中國公司就訴爭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引證商標一的申請註冊日晚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日,不能成為訴爭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與巴布豆中國公司主張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在設計構圖等方面有所差異,未構成實質性近似,訴爭商標的註冊未損害巴布豆中國公司的在先著作權。但是,訴爭商標獨立識別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二顯著獨立識別的小狗圖形在表現手法、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書包、傘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錢包、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牛皮等其他商品(下稱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原商評委於2018年3月19日裁定對訴爭商標在書包、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複審商品上予以維持。

  巴布豆中國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權利衝突處理引發關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整體上體現了設計者個人的選擇和判斷,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作品,巴布豆中國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涉案作品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公之於眾,且訴爭商標原申請人萬泰盛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有機會接觸到涉案作品;訴爭商標圖形部分為卡通小狗形象,與涉案作品在頭部形狀、耳朵、眼睛、鼻子方面基本一致,僅在手部及嘴部形狀上有所區別,構成實質性相似。綜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巴布豆中國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2019年9月2日,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重新作出審查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泉州巴布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歷時18 年,“巴布豆”商標之爭終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中的卡通小狗圖形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已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向陽株式會社系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雖然巴布豆中國公司受讓取得涉案作品的時間晚於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但其作為涉案作品的現權利人,有權提出該項主張。涉案作品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公之於眾,訴爭商標原申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有機會接觸到涉案作品。經比對,訴爭商標中的卡通小狗圖形在耳朵、眼睛及臉型等方面的設計、佈局與涉案作品基本相同,故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巴布豆中國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泉州巴布豆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