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2020年4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彙編

以下內容轉自:民事法律參考

1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中賠償數額的認定

——北京知產法院判決某文化公司訴某科技公司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中被告應賠償的數額,可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進行認定。在原告對其實際損失及被告違法所得均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權按照法定賠償標準進行認定。

【案情】

2018年12月5日,某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與原告某文化公司簽訂《版權授權證明》,確認原告某文化公司取得涉案歌曲的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授權期間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音樂客戶端上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載播放服務。原告認為被告已構成侵權,因此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000元。庭審中,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取得涉案歌曲版權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其因被告提供涉案歌曲在線下載播放服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審理期間,被告已將涉案歌曲下架。

本案案號:(2019)京0491民初27162號,(2020)京73民終272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王 曉

2

銷售“三無產品”能提供合法來源也不能免責

——江西高院判決源德盛公司訴易某平等專利權侵權案

裁判要旨

銷售者對其經營的產品比一般消費者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果銷售的侵權產品是“三無產品”,屬於“知假賣假”,不應當成為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合法來源的抗辯事由。

【案情】

原告源德盛公司於2014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XXXX.0,於2015年獲得授權,目前該專利處於有效狀態。移動宜春分公司與易某平簽訂了《業務合作協議》,移動宜春分公司將有關移動業務委託給易某平經營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全球通手機俱樂部指定專營店(易某平、黃某彬合夥經營)代辦,自拍杆的銷售不屬於移動宜春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易某平從淘寶網店鋪東莞新佰公司購買了40個自拍杆後,在其經營的袁州區全球通手機俱樂部指定專營店對外銷售。經比對,涉案自拍杆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易某平提供了淘寶網交易記錄、淘寶網店鋪東莞新佰公司的營業資料、支付寶付款憑據等證據,主張涉案自拍杆從淘寶網店鋪合法購買,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源德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移動江西公司、移動宜春分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源德盛公司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自拍杆”的行為,銷燬庫存及生產模具;判令移動江西公司、移動宜春分公司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判令移動江西公司、移動宜春分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易某平、黃某彬與移動江西公司、移動宜春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案號:(2018)贛09民初161號,(2019)贛民終161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胡建文

3

銷售假冒經營物料行為的性質認定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拉扎斯公司訴鄧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提供服務時所使用的物品與該服務間是否存在“特定聯繫”,是判斷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的關鍵。“特定聯繫”的認定一般應以商品與服務間存在天然聯繫為判斷標準,不能僅因提供服務時使用了某商品就認定該商品與服務類似。

【案情】

原告拉扎斯公司系“餓了麼”平臺經營者,在第35類及39類服務上享有“餓了麼”“”等註冊商標權。原告通過該平臺經營網絡配送服務,由註冊騎手實際配送,並約定騎手裝備必須從原告官網購買。被告鄧某系原告代理商,同時經營名為“餓店(餓了麼物資專營)”的微店店鋪。被告從淘寶網等其他途徑購入非來源於原告的“餓了麼”騎手裝備(服裝、頭盔、腰包、餐箱)及其他物料(如鏡子等小禮品)後,在該微店銷售,商品上均使用了原告商標。審理中,被告變更店鋪名稱並下架涉案商品。原告認為,被告開設網店並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認為,其行為系銷售商品,不構成對服務商標的侵權;被告行為未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8)滬0115民初62504號,(2019)滬73民終291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葉菊芬 桑清圓

4

事故後的車輛檢驗不合格結論不屬於免除保險責任事由

——上海靜安法院判決朱某甲等訴於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認定事故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具有安全隱患,但此種事故後的檢驗結論不屬於保險免責條款所指之“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情形。

案情

原告朱某甲等三人系交通事故死者侯某乙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被告於某系事故車輛的投保人及駕駛員,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上海分公司)系事故車輛的保險人。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於某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侯某乙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闖紅燈),事故雙方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事故成因,認定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審理中,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責任認定情況均無異議。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辯稱,己方已將保險條款送達被告於某,且已對此條款予以加粗、加黑提示,並電話告知被告於某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根據前述免責條款,本例交通事故屬於“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情形,所謂檢驗不合格包括車輛年檢不合格及事故後檢驗不合格,故保險人拒絕承擔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被告於某辯稱,己方雖收到保險條款,但事故車輛已按規年檢,且年檢合格,事故發生前車輛制動並無問題,不屬於免除保險責任情形,己方願意承擔保險限額外的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9)滬0106民初53557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丁德宏 沈 燁

5

幼兒園擅自使用他人字號及商標的侵權判定

——浙江溫州中院判決奇特樂集團公司訴奇特樂幼兒園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非營利性,但仍然可以從事不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經營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範的經營者。擅自使用其他企業字號或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即使經營者之間經營範圍不同,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

奇特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特樂集團公司)成立於1996年7月10日,於2007年9月24日變更為現名,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銷售遊樂設備、教具、玩具等,系第1505085號等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於第28類的玩具、鞦韆、滑梯等商品上。“奇特樂”商號於2012年2月被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第1505085號商標曾多次被認定為浙江省著名商標。山東青島城陽奇特樂幼兒園(以下簡稱奇特樂幼兒園)成立於2016年9月22日,系提供幼兒教育的民辦非企業單位。2018年9月4日,奇特樂集團公司對奇特樂幼兒園辦學場景拍攝取證。奇特樂集團公司訴稱,奇特樂幼兒園以“奇特樂”為字號進行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以及賠償經濟損失。

本案案號:(2019)浙03民初120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葉挺舟

6

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擔保的效力

——江蘇淮安中院判決皇甫某某訴張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擔保合同或同意擔保的股東會決議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案情

被告張某某和付某某夫妻二人因資金週轉需要,於2013年三次向原告皇甫某某借款共計760萬元,借款匯入借款人指定的案外人銀行賬戶。案外人將涉案借款轉入安徽省利辛縣龍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銀行賬戶。借款合同約定了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2015年12月30日,借貸雙方對欠付本、息對賬並簽訂對賬協議。2017年5月8日,借貸雙方以及保證人龍騰公司就上述三筆借款續簽合同,約定由龍騰公司為該三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處加蓋龍騰公司印章,佔股70%的股東郭威簽名並加蓋龍騰公司印章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龍騰公司章程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以及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未另作規定。

皇甫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某、付某某歸還借款,龍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龍騰公司抗辯涉案印章非龍騰公司所有,郭威是名義股東,實際控制人系張某某,擔保無效。

本案案號:(2018)蘇0826民初2444號,(2019)蘇08民終369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馬作彪 朱月娥 單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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