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註冊消防備考——防火牆和樓板的特殊考點

2019註冊消防備考——防火牆和樓板的特殊考點

一、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的情況

1. 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建規》3.3.2

2.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建規》5.3.5

3. 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規》5.4.10-1

4. 人防工程的地下商店,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且防火牆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人防規》3.1.6-3

5.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於100輛的區域,但當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於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大於300輛的區域。《汽車庫規》5.1.3-1

二、防火牆耐火極限調整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建規》3.2.9

三、防火牆的不可替代

部分替代: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於規定,且設置防火牆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建規》3.3.1

不可替代: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採用防火牆分隔。《建規》3.3.2

樓板的特殊考點

需設置耐火極限為2.00h的樓板,主要有以下幾處:

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建規》5.1.4

2.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建規》5.3.5

3.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規》5.4.10

4. 汽車庫不應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汽車庫設置在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時,汽車庫與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築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汽車庫規》4.1.4-1

其他

1.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建規》3.2.1注,5.1.8

2.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牆,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建規》3.2.12

3.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建規》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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