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穷公司富股东”时,如何去解决执行难?

在经营中,往往会出现公司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形成大量债务,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在面对“穷公司富股东”时,如何去解决执行难?

债权人拿着胜诉的判决书,却无法得到财产,赔了夫人又折兵,看着公司的股东却风光依旧,享受豪车豪宅。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第十七条之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把此规定单独提出来,并不是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赔偿责任就此一种情况,而在此种情况下,举证方面比较容易。下面笔者介绍一下如何查询股东有无足额出资,股东可以委托律师前往工商局,在窗口查询公司基本信息和公司内档信息中的出资认缴期限,基本信息查询单会载明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果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债权人可以将所查询到情况作为证据向执行法院的执行局递交,从而追加被执行人。

在面对“穷公司富股东”时,如何去解决执行难?

延伸阅读: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黄山某饮用水有限公司、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黄山某饮用水有限公司股东蒋某、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且口头提供了蒋某、于某对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

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黄山某饮用水有限公司出资工商登记为认缴制,且公司股东蒋某、于某未足额出资,且出资情况不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山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张某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蒋某、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义务,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蒋某、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蒋某、于某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本案承担���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有话说:

在面对“穷公司富股东”时,如何去解决执行难?

随着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一方面让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给拒不履行的“老赖们”予以震慑。解决执行难绝非一蹴而就,这两年全国法院明显加大了执行力度,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请你相信,今后老赖的日子,一定会越来越难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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