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窮公司富股東”時,如何去解決執行難?

在經營中,往往會出現公司出現生產經營困難,形成大量債務,導致公司資不抵債。正常情況下,對於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在面對“窮公司富股東”時,如何去解決執行難?

債權人拿著勝訴的判決書,卻無法得到財產,賠了夫人又折兵,看著公司的股東卻風光依舊,享受豪車豪宅。債權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後,第十七條之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筆者把此規定單獨提出來,並不是股東承擔公司債務賠償責任就此一種情況,而在此種情況下,舉證方面比較容易。下面筆者介紹一下如何查詢股東有無足額出資,股東可以委託律師前往工商局,在窗口查詢公司基本信息和公司內檔信息中的出資認繳期限,基本信息查詢單會載明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果股東在認繳期限屆滿後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債權人可以將所查詢到情況作為證據向執行法院的執行局遞交,從而追加被執行人。

在面對“窮公司富股東”時,如何去解決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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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執行張某與黃山某飲用水有限公司、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張某於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黃山某飲用水有限公司股東蔣某、於某為本案被執行人,且口頭提供了蔣某、於某對公司出資不實的情況。

本院依法查明,被執行人黃山某飲用水有限公司出資工商登記為認繳制,且公司股東蔣某、於某未足額出資,且出資情況不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執行人黃山某飲用水有限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民終145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務,申請人張某申請追加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蔣某、於某為本案被執行人,且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義務,於法有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追加蔣某、於某為本案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蔣某、於某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對本案承擔���任。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有話說:

在面對“窮公司富股東”時,如何去解決執行難?

隨著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開展以來,一方面讓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給拒不履行的“老賴們”予以震懾。解決執行難絕非一蹴而就,這兩年全國法院明顯加大了執行力度,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請你相信,今後老賴的日子,一定會越來越難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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