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抓駕車撞傷警察 瑞昌一男子獲刑7個月


怕被抓駕車撞傷警察          瑞昌一男子獲刑7個月

怕被抓駕車撞傷警察

市場信息報訊(通訊員 張 婭)近日,瑞昌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刑事案件。被告人雷某在警察執行公務過程中,駕車將警察撞傷,被瑞昌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宣判後,被告人雷某當庭表示服判。

2019年12月17日,因劉某某欠談某某的錢一直沒還,談某某和被告人雷某等人遂約劉某某、王某某在長河壩處談還錢之事。在約劉某某等人見面的過程中,被告人雷某在長河壩去往柴桑區的路邊超市買了兩把菜刀放在車上。劉某某將與被告人雷某等人在長河壩處見面可能打架的事告訴了瑞昌市公安局賽湖派出所輔警吳某,並向賽湖派出所報警。

當天下午4時許,民警何某接警後,帶領三名輔警開公務車出警到瑞昌市長河壩一帶,提前介入防範。在長河壩附近的大路旁邊,劉某某和被告人雷某發生爭吵,民警到現場後下車準備進行處置,被告人雷某怕警察要抓他,開車逃離現場,在逃跑的過程中,被告人雷某開車撞飛了賽湖派出所出警的輔警陳某,致使陳某左小腿處有兩處皮膚挫擦傷,後被告人雷某開車逃離現場。

瑞昌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雷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駕駛機動車襲警,且曾因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關於被告人雷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經查,其投案自首時未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故對其辯解不予採納。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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